“实施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政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贸易,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提高服务贸易比重。”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这是吹向服务外包产业的又一波政策暖风!

  早在1月16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以下简称《意见》),打出了财税优惠组合拳,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了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完善税收政策。从区域和领域上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而言,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同真金白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比法定税率直降10个百分点。

  不过,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也提示,服务外包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应该注意以下涉税风险点。

  第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门槛降低后的风险点。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同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最低占比降到了35%。

涉税风险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将自动失效。

  第二,企业所得税15%税率及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优惠的风险点。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9号文件规定以下6条不达标时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涉税风险点

  企业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有效期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上6项条件。尤其是其中的4、5、6项的比例指标。企业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有合法凭证的职工教育经费才能税前扣除,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