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定额
工矿区、建制镇等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实际使用人
共有分别纳税
分级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定额
工矿区、建制镇等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实际使用人
共有分别纳税
分级幅度税额
按城镇土地使用面积定额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税额: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先申报交税,核发后再调整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为准,尚未核发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新征耕地满一年开始缴纳
减免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3)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5)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
6)自行开山填海 自使用起5-10年
注意: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自建房房屋交付次月
2)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
3)出租、出借、自交付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
5)新征耕地,自征用1年后开始
征非耕地,自次月起
地点:土地所在地
申报)征用后30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定额征收,以年为单位,按期缴纳
对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下调限额不得低于最低税额的30%
上调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注:纳税人新征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交税
免征: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说白了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3.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生产用地
4.自行开山填海和改造的废弃土地5-10年免税
5.盐滩、盐矿
6公共租赁住房、油气、钻井
7.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地
1、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发达地区报财政部门批可适当提高,新征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缴纳,新征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缴纳;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征;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生产用地免征;自行开山填海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适用税额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有实际使用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拥有各方分别纳税
分级幅度税额,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降低不超过规定额的30%上调需财政部门批准
纳税人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待核发证书后再做调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缴纳;分级幅度税额;
新征土地,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