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阶段——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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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制会计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财产清偿顺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二、合伙企业:

特别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完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下列基本原则:
(1) 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注意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是指从解散日开始计算的五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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