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