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国家级开发区,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兰州交通大学国家大学业科技园、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进一步优化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科技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30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科技厅
2015年7月6日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内辐射区科技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打造良好的众创空间,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甘政办发[2015]32号),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创业苗圃、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孵化器、创业苗圃、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等是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2009]24号)等规定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基金是指从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中安排3亿元设立的资金,专项用于孵化器认定奖励、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助、毕业企业上市奖励、引进创业团队补助、大学科技园补助、创业导师补助以及新型创业服务机构补助等。基金实行总额控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用于基金滚动发展。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孵化器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一)起草《孵化器基金使用方案》;
(二)编制发布《孵化器基金申请指南》;
(三)受理孵化器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查和尽职调查;
(四)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孵化器运营评价结论;
(五)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资金安排方案和运营评价结论;
(六)对申报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跟踪检查;
(七)年度结束后2个月之内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孵化器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2名从事孵化器管理3年以上经验的专职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状况良好。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孵化器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投资、奖励和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科技孵化器的服务条件和能力提升及公共平台建设等。其中:用于参股投资的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用于奖励、后补助的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
第六条 参股投资主要通过股权投入方式,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孵化器建设,对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新建或已建孵化器跟进投资,引导和支持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投资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各类科技孵化器(参股投资方案另行制定)。参股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孵化器基金滚动发展和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运营经费。
第七条 奖励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孵化企业驻留孵化器两年以上且毕业后5年内上市的,给予孵化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孵化器绩效奖励。对兰白试验区内及省内辐射区内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八条 补助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对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引进创业团队补助。对引进优秀的创业团队及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三)种子基金风险补助。对科技孵化器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每家创业种子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大学科技园后补助。支持科技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为创业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对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投入、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
(五)创业导师补助。对科技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每聘任一位创业导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年每家科技孵化器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新型创业服务机构补助。鼓励传统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建众创空间、创客咖啡、创新工场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平台),根据创新孵化模式,服务广大创新创业者的工作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申报流程
第九条 科技孵化器基金的支持对象包括科技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在孵企业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在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三)近2年来在税务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其中,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新建、在建或孵化器场地建设基本完成,已经吸引若干科技企业入驻,形成一定规模;
(五)已纳入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以及兰白试验区内的孵化器。
在孵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六)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科技企业;
(七)符合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兰白试验区及省内孵化器建设需求,确定基金年度重点支持内容,并向社会发布《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通过公开征集或组织策划等方式,开展基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定期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开展尽职调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报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年度补助奖励单位和资金支持额度初步方案,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器基金每年提取不高于基金总额5‰的管理费,用于孵化器管理、尽职调查及评审等工作,从孵化器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孵化器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接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奖惩的依据,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孵化器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年度检查和验收。要加强孵化器基金使用的管理,每年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套取孵化器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停拨经费,收回已拨付资金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专项基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