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体育局:
为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14号),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制订了《甘肃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28日
甘肃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14号),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提高体育产业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体育局根据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以及省政府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组织开展审查立项、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条件、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辖区内从事体育产业及相关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能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体育产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经营的项目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体育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拉动体育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四)诚实守信,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二)体育用品制造和销售;
(三)体育培训、咨询和中介;
(四)体育旅游等相关产业;
(五)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六)体育场馆服务;
(七)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八)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九)其他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
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一)项目补贴。项目已经实施,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示范导向作用,以自筹资金为主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项目经费补贴。
(二)贷款贴息。符合扶持条件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银行贷款投资体育产业新兴项目或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良好的体育产业项目,根据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不含流动资金贷款)
(三)以奖代补。对已实施两年以上,产生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在三年的周期内给予奖励。
(四)政府购买服务。对能够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影响力大,能够促进全民健身、拉动体育消费的体育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公用经费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办公场所、职工住房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1月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和申报资质;
(二)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申报,市(州)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分别上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省级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相关组织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三)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各单位申请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甘肃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申请扶持方式、申请扶持金额。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消防、环评批复等。
(五)项目单位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付息证明等(复印件);
(六)自筹资金,应提供出资证明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没有通过具备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的;
(五)三年内已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审确定的项目,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体育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汇总抄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建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二)市(州)、县体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对所实施的体育产业资助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并在每年3月底前由市(州)体育主管部门、财政局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汇总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逾期不报的市(州),当年新报项目不予受理。
(三)项目完结后,项目单位应出具项目完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及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并由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汇总上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
(四)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考评,主要考评内容包括:专款专用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状况等。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用途投入到项目发展中。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预算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