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争取2015年年底前出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快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研究制(修)订《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二)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安监局等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每个行业都要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安监部门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
(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市县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七)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八)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安全县(区)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整治山大沟深、交通困难地区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高寒阴湿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先天不足路段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道路安全设施,补装高速公路防眩板、防护栏,提升标识标牌标线和反光条等级。市县政府要下大力气改造治理县、乡、村公路,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改造提升国省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高清晰、全覆盖,加大力度向农村道路扩展,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道路电子监控全覆盖。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彻底解决“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问题,做到底数清、管得住。工(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抓好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内管道)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乡政府要探索对农民自建房加强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兰州等大中城市要抢抓国家城市管网改造机遇,加大改造力度,彻底根治城市管网安全隐患。以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消防设施缺失、安全通道堵塞等问题,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运)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控。
(九)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地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强化各地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定期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十)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取消对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审批,加强监督核查。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各市县政府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
(十二)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5年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
(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结合我省实际,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十六)实现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易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到2015年底,市州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人员按编制足额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市县要严格落实省编办、省安委办、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5〕4号)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任务。要明确村(社区)委会监督管理本村(社区)安全生产的职责,并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各地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不得撤并安监机构,确保安监机构的独立。
(十九)强化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16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岗位津贴的通知》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落实执法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要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对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要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安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各地政府对重点工作试点和解决突出问题明显的基层单位,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鼓励。
(二十一)狠抓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