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甘财办[2011]23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防伪报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防伪报备工作,我会制定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甘财办[201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按评估准则出具报告,均属业务报备的内容。
第四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验证码。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登录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防伪报备系统,按要求录入报告关键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带有随机分发的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封面,同时自动生成业务报备。
第五条 未附有防伪验证码的业务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六条 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带有防伪验证码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录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gsicpa.org.cn/),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真伪。
第八条 省注协负责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和备案管理。根据行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可增加报备内容。
第九条 省注协将把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开展情况作为今后开展执业质量检查、事务所年检及考核评比、资格认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外省事务所在甘肃省临时执业时,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报备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约定书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事务所公章并签注仅供甘肃注协报备字样)等资料,由省注协备案后发放带有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封面。
第十一条 事务所已经报备的业务报告需要修改的,应向省注协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格式由省注协统一)后,由省注协予以修改,报告修改后,事务所应再次报备该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 事务所已经报备的业务报告需要作废的,应向省注协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作废申请(格式由省注协统一)、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委托方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等资料后,由省注协予以作废,作废后的报告号不能继续使用。凡不按规定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协会予以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列入当年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第十三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的防伪验证码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为业务报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虚报。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如实进行业务报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惩戒。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
(二)不按规定报备
(三)低价竞争
(四)其他不符合报备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事务所虚假报备和不报备,省注协将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将执业机构评级直接降为D级并向社会公布。事务所认真整改验收合格,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恢复原来评级。
第十八条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省注协将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事务所停业期满或整改验收合格后,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自行终止的;
(四)注册地址迁出甘肃省的。
第二十条 事务所不执行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不受理其股东(合伙人)变更、转所、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无防伪验证码和压价竞争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注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但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材料。一经核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无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对投诉、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威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拒绝、阻挠省注协调查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财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事务所出具不带有防伪验证码业务和低价竞争报告,省注协可根据情节轻重,以该业务报告收费标准的1-5倍进行处罚。处罚收入扣除检查费用后,全部作为投诉举报人的奖励经费。同时省注协将投诉举报的查处情况对外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重点审核报备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必要时可实地核查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