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

财农[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11 09:08:5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以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与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要求相比,目前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对重点县建设认识不到位、地方财政投入不足、资金整合缺乏实效、建设进度较慢、建后管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县建设管理,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重点县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确认识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将重点县建设作为新形势下推进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整合支农资金、推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的重要平台,作为全面提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整体提高农田水利基础支撑能力的重大举措,按照集中资金、连续投入、连片建设、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分阶段确定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突出建设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当前要突出抓好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和排涝工程。山丘区要突出抓好小水窖(池)、小堰(闸)、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县在全面推进县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打造连片集中、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重点县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明确投入主体。重点县建设以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安排的重点县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中央补助资金规模。省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本级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五)积极引导群众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加强资金整合,确保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取得实效

  (六)加大省级资金整合力度。省级财政要积极协调、归并和整合本级安排的有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集中投入重点县建设。中央对省(区、市)进行绩效评价时,省级财政须提供能证实开展省级资金整合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七)提高县级资金整合实效。资金项目整合的关键在县,各地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在相邻相近区域安排,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未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安排、没有整合方案、资金整合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整合措施不具体、未按整合方案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时不计作资金整合规模。

  四、加大建设管理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八)做好项目公示。积极推行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重点县遴选方式。各地要将重点县遴选程序、入选名单及建设范围、建设内容、投资投劳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建设管理。重点县建设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各地要探索和建立适合小型农田水利特点的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督责任,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依据经审批的农田水利规划和相关规范,认真勘查确定建设地点、内容和标准,切实提高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编制质量。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相应扣减绩效评价得分,修改后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立项资格。

  (十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十二)加快建设进度。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各重点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早开工、早完成、早见效、早受益。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任务。

  (十三)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变更。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的重点县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新批复,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审批方案确定的任务量。追加重点县建设资金的,要及时补充完善重点县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

  (十四)抓好中期检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建设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工作。财政部、水利部适时组织对重点县建设质量进行抽查。

  (十五)建立验收制度。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年度竣工验收,验收结论及时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开展抽查验收。年度竣工验收或抽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总体验收,综合评价重点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省级要加快建设完善重点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把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重点县申报审批、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验收情况等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十七)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省、县两级要加强重点县建设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信息。建设进度及其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管护机制改革,确保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十八)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出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规定,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筹措管护经费,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十九)重视运行管理考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付运行后,适时组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实行中央对省抽查、省对重点县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奖惩措施,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开展随机抽查复核。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的重点县建设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年度竣工验收报告和省级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资料,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二十一)强化省级奖惩措施。对省级绩效评价不合格、在抽查复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有重点县不能按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省(区、市),扣减新增重点县名额。对上一批重点县全部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重点县名额时予以奖励,鼓励率先完成全部重点县建设任务。财政部、水利部通过一定形式对奖惩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二)强化县级奖惩措施。对未按时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重点县,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安排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建设任务由该县自筹资金完成。对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县,继续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更大范围和更高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十三)实行重点县动态管理。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重点县补助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实行奖优罚劣。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下一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财政部
水利部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