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247号
颁布时间:2006-03-06 14:02:4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教育部《关于考试中心承办的IELTS、BEC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教财函[2005]107号),提请进一步明确考试中心承办有关海外考试项目的税收处理。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OEFL、GRE、TSE、GMAT考试项目所支付给外国考试机构费用的税务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做出不予征税的规定。对该部扩大合作国家范围所承办的IELTS、BEC等海外考试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意见,凡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国外考试机构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其工作内容、职责划分、劳务地点、收费条件、付费方式等与TOEFL和GRE海外考试项目的规定条件相同,可按照国税函发[1995]108号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应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有关协议文本内容、实际操作情况和收付费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20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