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企[2008]33号

颁布时间:2008-04-07 13:50:2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及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基础工作,有效保证了全国企业快报的及时汇总分析,为全面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制定管理调控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快报报送及数据传输质量,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企业信息及汇总数据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同时应充分利用政府公开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由数据源头单位确定数据密级及报送、传输方式。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上报数据是否涉密,相应确定企业财务数据的报送和传输方式:如属涉密数据,应以软盘或光盘形式报送;如属非涉密数据,可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三、各单位确定企业快报数据涉密性质和传输方式后,应尽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010—68552408,68552807),并按财政部企业财务快报管理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汇总数据于次月9日前上报,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于次月11日前上报。

  四、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认真上报企业财务快报信息,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故意漏报、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通报。

  财政部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