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法发〔2021〕42号

颁布时间:2021-07-21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对2019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12种文书,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格式范本》),现予以印发。

  《格式范本》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国家药监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格式范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格式范本》未拟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与《格式范本》配套使用的《使用指南》,可以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阅。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pdf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