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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成员 45个话题 创建时间:2016-09-07

【答疑集锦21】 "营改增"后新项目物资、设备管理

发表于 2016-09-09 4814 次查看

本文依据9月7日《 "营改增"后新项目物资、设备管理》汤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如果施工企业代局指项目部(帐套设在集团公司下面)发生了预缴增值税,当地国税部门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总承包合同千分之二的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合理否,会计核算如何处理?

答:是否合理,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按照收入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合理的,有政策规定的。对于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了,建筑安装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且是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缴纳个税是否合理,从政策依据上应该缴纳,若没有办理全员明细申报缴纳,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关于会计处理,营改增并不影响之前就一直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问题2】 

建筑工程老项目处置废旧物资按简易计税方法缴增值税有专门的政策依据或细则说明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从政策上看到销售废旧物资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3】 

施工企业处理废旧钢筋模板,是否可按3%简易征税??好多说是按卖材料缴纳17%增值税,但是我是老项目,买进的时候没有抵扣进项,现在工程完工卖出去的废旧钢筋还按17%缴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4】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可以怎么补救呢?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建议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取得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依据。

 

【问题5】 

业主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从8月1日开始生效,本次批复的计价属于7月份的业务,业主要求对本次计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

答:不可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中不包含此种,所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开具是普通还是专用影响的是业主是否可抵扣,不影响开票方。

 

【问题6】

 

营改增试点办法中对混合销售确定适用何种税率时对于生产企业是如何认定的?实务中使用现场自制混凝土进行建筑施工怎么核算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对于为主,94年有文件是指销售额占比,条款已失效,所以目前判断上有2种口径,一是销售额,二是按工商登记上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比较特殊,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时,对于建筑业的混合销售是分别交税的。营改增后对此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各地的执行口径也不太相同,比如:西安是按照主业交税;河北省是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此情况建议了解当地税局的相关执行口径,按其执行。

 

【问题7】

我们属于集团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部门,但不是独立法人机构。车辆保险以集团公司名字买的。我们维修车辆发生了几千元费用,保险公司给赔款,员工先垫付了,但是保险公司只打到集团公司账户,然后集团公司转到我们账户上,现在我们车辆维修发票丢失了,无法将钱转给员工。车辆维修厂拒绝补开收据给我们,我想请教下还有没有别的补救办法?

答:收据也不能作为记账依据,先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跟车辆维修厂沟通请其给予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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