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发布了全面营改增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全面推行营改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并同时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为配套“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总局陆续发布公告,分别是:
1.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现将相关解读整理汇总并置于以下附件中,以方便大家下载学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附件-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附件-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附件-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附件-3.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附件-3.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附件-3.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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