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处于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关于申报表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19年12月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文件进行了明确,修订后的内容中关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需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政策规定

41号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当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30

(十七)其他

 

 

 

 

一、实务案例

甲企业将一批自产物资进行捐赠,该物资成本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捐赠时市场售价169.5万元(不含增值税)。

我们假设甲企业捐赠物资符合免增值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

(一)那么,捐赠环节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3万元

贷: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13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69.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

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七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169.5万元和第十七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113万元。

2.根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判断是否可以全额或部分税前扣除。本案例假设甲企业捐赠物资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

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中填写113万元,在第4列“税收金额”中填写账载的已经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113万元。

3.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需予以纳税调整。

将税会差异的56.5万元(169.5 -113)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调减金额”列下。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169.5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169.5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13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113

30

(十七)其他

113

169.5

0.00

56.5

(三)若该批物资为甲企业外购取得的,那么因为视同销售额纳税调整0万元,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不需要调整。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不会产生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