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办发〔202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中央管理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当参加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学分要求。参加2021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年度取得90学分,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培训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本年度以下事项,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财政部或者国管局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包括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班>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等,下同)培训;

6.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以下事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国内会计相关考试和ACCA等国际同等水平会计职业资格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者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国管局或者各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6.参加国管局或者各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7.独立承担国管局或者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获得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作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师资、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的,每天折算为30学分。

各部门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yinziwen@ggj.gov.cn),或者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业务接待室(海淀区北下关皂君庙4号院北楼东门一层)办理学分登记。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培训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 (www.ggj.gov.cn/kjw)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课程查询”专栏,查询面授课程安排,或者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选择培训机构登录报名并进行课程学习。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内容,组织和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考核合格10个工作日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模块查询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未通过国管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017-2020年度继续教育补修学分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年度尽快通过网络培训补齐学分。自2022年起,继续教育补修学分课程将关闭,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

(三)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安全培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四)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培训机构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机构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五)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联系方式:83084613 83084619 6213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