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非财务部门影响对策与分析

营改增对非财务部门影响对策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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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定-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发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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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

营改增后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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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 注意:
  • 主体要件
  • 主观要件
  • 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全部一致(判定标准
  • 常见的虚开票据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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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防控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程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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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期---预付款:服务提供前不产生纳税义务。 过程中,产生纳税业务
  • 施工队超耗抵顶工程款 
  • 经济合同,资金流向,实物流向,发票流向(增值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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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变更索赔的影响

  • 合同签订时点
  • 营改增实施时点
  • 竣工时点
  • 实务——先变更后施工,施工前变更,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完成后变更
  • EPC合同:设计、采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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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之间经济业务的影响主要是计价方面

合同签订之前

一、营业税=收入*3%

二、增值税=收入/(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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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供材:营改增---甲供材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不计算销项税额,营业税:营业额应当包括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扣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 甲控材料-自购材料  尽量(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采购:一般纳税人资质,合规洞口凭证,及时性,价格和抵扣之间权衡
  4. 物资采购计划-按生产计划购进
  5. 签订行为:单价、付款方式、运输方式、发票取得时间(质保金)
  6. 用于自行施工项目不涉及增值税部,处置缴纳增值税
  7. 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8. 抵扣风险:未在180日内递交财务部门,丢失、污垢风险、传递风险、虚假发票风险
  9. 货物流、合同、收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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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采购租赁,料、机(物资设备部)
  2. 发票:专用发票、结算单据、缴款书、认证和抵扣(时间限制-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3. 不得抵扣项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4. 一般纳税人:11%税率:交通业、建筑业、电信业、邮政业,13%农产品,*--小规模供应商3%】2%
  5. 营改增后毛利率不确定
  6. 方式分类:集中、甲供、甲控、自购、调拨
  7. 合同签订方与实际使用方名称不一致,在营改增后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8. 物资及设备的采购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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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2.单位犯罪,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客观表现形式: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善意接收,补税不处罚;恶意接收,补税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

5.善意和恶意判定标准:三个方面: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发票流向;三个方面必须全部一致。

6.虚开前提:确保真票、手续费低廉、认证后付款。

7.营改增应对措施:a.加强人员培训;b.制定相关防范制度;c.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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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风险:全员、全流程。

2.风险防控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程受控。

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4.主体结构劳务分包 能够取得劳务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大降低。

5.发票集团开,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为子公司,子公司和集团之间必须要开具发票来结算。

6.营改增法律实务管理应对措施:a.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b.跟踪政策,研究建筑法相关问题;c.积极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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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按简易征收。

2.采取“甲供”模式,材料业务可形成17%的进项税额。

3.工程分包形成11%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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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材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不计算销项税额。

2.同期销项-进项

3.货物,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合同方必须一致。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调拨属于不同法人之间,开票结算。就地

5.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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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1.一般纳税人资质2.合规抵扣凭证3.及时性4.价格和抵税之间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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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项税高,税负减轻;

2.增值税:销项-进项

3.增值税票开具之日到税务机关认证时间限制:18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钢材税率17%,(进项税)

5.销项进项单位名称必须统一,匹配,集团和分公司不一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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