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确定-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发料-保管
物资设备采购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
营改增后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虚开票属于犯罪
1.对变更索赔的影响
对业主之间经济业务的影响主要是计价方面
合同签订之前
一、营业税=收入*3%
二、增值税=收入/(1+3%)*3%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如果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2.单位犯罪,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客观表现形式: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善意接收,补税不处罚;恶意接收,补税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
5.善意和恶意判定标准:三个方面: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发票流向;三个方面必须全部一致。
6.虚开前提:确保真票、手续费低廉、认证后付款。
7.营改增应对措施:a.加强人员培训;b.制定相关防范制度;c.定期进行检查;
1.法律风险:全员、全流程。
2.风险防控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程受控。
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4.主体结构劳务分包 能够取得劳务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大降低。
5.发票集团开,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为子公司,子公司和集团之间必须要开具发票来结算。
6.营改增法律实务管理应对措施:a.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b.跟踪政策,研究建筑法相关问题;c.积极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
1.金融保险按简易征收。
2.采取“甲供”模式,材料业务可形成17%的进项税额。
3.工程分包形成11%的进项税额。
1.老合同老办法
2.
1.甲供材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不计算销项税额。
2.同期销项-进项
3.货物,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合同方必须一致。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调拨属于不同法人之间,开票结算。就地
5.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采购制度1.一般纳税人资质2.合规抵扣凭证3.及时性4.价格和抵税之间权衡
1.进项税高,税负减轻;
2.增值税:销项-进项
3.增值税票开具之日到税务机关认证时间限制:18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钢材税率17%,(进项税)
5.销项进项单位名称必须统一,匹配,集团和分公司不一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