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非财务部门影响对策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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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 注意:
  • 主体要件
  • 主观要件
  • 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全部一致(判定标准
  • 常见的虚开票据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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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2.单位犯罪,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客观表现形式: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善意接收,补税不处罚;恶意接收,补税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

5.善意和恶意判定标准:三个方面: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发票流向;三个方面必须全部一致。

6.虚开前提:确保真票、手续费低廉、认证后付款。

7.营改增应对措施:a.加强人员培训;b.制定相关防范制度;c.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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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虚开票,和虚开票一样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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