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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教〔2021〕164号

    颁布时间:2021-09-03 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贷款损失的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保 监 会

      2021年9月3日

     

  • 财预〔2021〕108号

    颁布时间:2021-09-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财  政  部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支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横向和纵向财政体制,调动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支持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1.更好发挥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作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考虑财力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等因素,加大对沿江省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力度。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统筹考虑沿江省市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加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着力加强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等对沿江省市倾斜力度,支持落实长江保护修复相关任务。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农业节水促减排。推动沿江省市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固体废物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长江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政策,深化危险废物移出地与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监测、绿色发展示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等项目。

      3.积极支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支持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积极支持沿江省市深入推进国土绿化,实施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林草植被保护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用,引导和鼓励沿江省市落实好流域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对相关工作完成效果显著的省市,在分配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4.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第一期存续期间主要投向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重点投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培育绿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同时,推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对沿江省市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5.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开展沿江省(市)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支持引导沿江省市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经验,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中央财政根据机制建设情况,安排奖励资金,鼓励早建机制、建好机制。

      6.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培育交易市场,推动形成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

      7.支持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实施长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支持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级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级,形成与长江干流有机衔接的支线网络。加大对航运中心、主要港口和综合运输枢纽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8.支持长江经济带水利建设。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在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大中型水库、流域区域调水和沿江城市引提水工程。加强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实施长江口综合治理。推进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强化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支持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长江岸线保护支持力度。

      9.支持连通重点区域的交通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连通重点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边境口岸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界河桥梁等建设,以及沿江省市省级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关普速铁路建设。利用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国际性、区域性枢纽和干线、支线机场建设给予支持。

      10.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长江经济带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增加用于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规模和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电、供气项目,允许沿江省市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沿江省市在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四、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11.支持加快开放平台建设。支持沿江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对沿江市县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将沿江各类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具备条件的沿江省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支持重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

      12.支持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贸易产业集群、聚集区完善各类配套服务,支持沿江省市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为长江经济带企业内销和采购国产设备提供便利,激发企业技术升级、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落实好现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解决长江航线长、江海中转耗时久等制约沿江货物出口退税速度的关键问题。

      五、支持加快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

      13.支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大对沿江省市的倾斜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等领域落后产能,聚焦重点产业链条,支持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完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支持沿江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制造业领域相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参与投资长江经济带重大产业项目。

      1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相关国家科研院所(基地)和技术机构自主开展创新研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支持沿江省市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对沿江省市吸引聚集人才积极予以资金倾斜支持,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津贴补贴、科研经费等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六、支持长江经济带城乡融合发展,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

      15.积极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围绕加快长江流域城市群发展,鼓励沿江省市统筹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黔中滇中城市群发展,按照沿江集聚、组团发展、互动协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发挥城市群的带动、引领和支撑作用。支持沿江省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沿江省市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渠道,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断增强长江沿线省市地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16.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渠道,支持沿江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渠道,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沿江欠发达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通过中央教育相关转移支付,支持沿江地区教育发展和脱贫家庭子女教育,推进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脱贫村倾斜。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监测帮扶机制,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17.支持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沿江省市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及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禁渔工作。中央财政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鼓励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沿江省市要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三地分离”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就业创业有关补助资金,支持以转产就业为核心做好渔民安置保障。

      七、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18.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等,切实将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细化政策措施。相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地生根。

      19.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格局。推动上中下游的互动协作,推动下游地区人才、资金、技术向中上游地区有序流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对符合税制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支持在沿江省市优先实施。

      20.加大激励引导,激发内生动力。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提升全社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认识,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保护长江流域特色文化,支持推进全流域文化和旅游资源整合提升。落实政府环境监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推动转型升级。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共建共享,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 发改价格〔2021〕1279号

    颁布时间:2021-09-02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请各省(区、市)于2022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日
     

     

  • 财预〔2021〕108号

    颁布时间:2021-09-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财  政  部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支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横向和纵向财政体制,调动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支持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1.更好发挥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作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考虑财力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等因素,加大对沿江省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力度。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统筹考虑沿江省市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加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着力加强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等对沿江省市倾斜力度,支持落实长江保护修复相关任务。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农业节水促减排。推动沿江省市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固体废物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长江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政策,深化危险废物移出地与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监测、绿色发展示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等项目。

      3.积极支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支持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积极支持沿江省市深入推进国土绿化,实施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林草植被保护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用,引导和鼓励沿江省市落实好流域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对相关工作完成效果显著的省市,在分配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4.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第一期存续期间主要投向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重点投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培育绿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同时,推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对沿江省市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5.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开展沿江省(市)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支持引导沿江省市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经验,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中央财政根据机制建设情况,安排奖励资金,鼓励早建机制、建好机制。

      6.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培育交易市场,推动形成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

      7.支持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实施长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支持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级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级,形成与长江干流有机衔接的支线网络。加大对航运中心、主要港口和综合运输枢纽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8.支持长江经济带水利建设。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在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大中型水库、流域区域调水和沿江城市引提水工程。加强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实施长江口综合治理。推进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强化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支持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长江岸线保护支持力度。

      9.支持连通重点区域的交通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连通重点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边境口岸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界河桥梁等建设,以及沿江省市省级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关普速铁路建设。利用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国际性、区域性枢纽和干线、支线机场建设给予支持。

      10.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长江经济带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增加用于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规模和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电、供气项目,允许沿江省市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沿江省市在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四、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11.支持加快开放平台建设。支持沿江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对沿江市县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将沿江各类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具备条件的沿江省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支持重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

      12.支持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贸易产业集群、聚集区完善各类配套服务,支持沿江省市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为长江经济带企业内销和采购国产设备提供便利,激发企业技术升级、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落实好现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解决长江航线长、江海中转耗时久等制约沿江货物出口退税速度的关键问题。

      五、支持加快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

      13.支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大对沿江省市的倾斜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等领域落后产能,聚焦重点产业链条,支持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完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支持沿江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制造业领域相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参与投资长江经济带重大产业项目。

      1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相关国家科研院所(基地)和技术机构自主开展创新研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支持沿江省市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对沿江省市吸引聚集人才积极予以资金倾斜支持,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津贴补贴、科研经费等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六、支持长江经济带城乡融合发展,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

      15.积极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围绕加快长江流域城市群发展,鼓励沿江省市统筹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黔中滇中城市群发展,按照沿江集聚、组团发展、互动协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发挥城市群的带动、引领和支撑作用。支持沿江省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沿江省市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渠道,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断增强长江沿线省市地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16.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渠道,支持沿江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渠道,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沿江欠发达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通过中央教育相关转移支付,支持沿江地区教育发展和脱贫家庭子女教育,推进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脱贫村倾斜。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监测帮扶机制,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17.支持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沿江省市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及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禁渔工作。中央财政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鼓励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沿江省市要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三地分离”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就业创业有关补助资金,支持以转产就业为核心做好渔民安置保障。

      七、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18.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等,切实将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细化政策措施。相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地生根。

      19.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格局。推动上中下游的互动协作,推动下游地区人才、资金、技术向中上游地区有序流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对符合税制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支持在沿江省市优先实施。

      20.加大激励引导,激发内生动力。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提升全社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认识,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保护长江流域特色文化,支持推进全流域文化和旅游资源整合提升。落实政府环境监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推动转型升级。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共建共享,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 发改投资〔2021〕1275号

    颁布时间:2021-09-02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
      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
      (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二、强化资金保障
      (四)政府投资重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统筹地方财力,重点安排消除城镇老旧小区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完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停车场和便民设施等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积极支持消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督促引导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做好衔接;落实出资责任,优先安排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资金;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和运营维护力量保障,消除安全隐患。
      (六)推动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利用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和水电气热等专项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市场、充电桩等有一定盈利的改造内容,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承包单项或多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加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监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监管责任人应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发现问题督促及时解决。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首要责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建设,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踏勘小区及周边设施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在改造方案中统筹治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是加强对相关设施安全改造的监督检查。
      (八)强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以及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等市政管网设施建设,养老、托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体育健身、无障碍等设施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市政建设等工程,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九)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安全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安全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安全质量未达到要求、仍存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达标,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十)压实地方责任。各级城市(县)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完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市政设施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压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巡查和设施管养。
      (十一)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广泛参与、共商事务、协调互动的社区管理新机制,推进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十二)推行物业专业化管理。城镇老旧小区完成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化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引导将相关配套设施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补建续筹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公共设施经营收益等业主共有收入,保障城镇老旧小区后续管养资金需求。
      五、其他事项
      自2021年起,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严格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支持小区内和小区周边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不支持单独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各地方要严格按要求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2021年已分解落实的具体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节约集约规范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税政处(邮编70030)或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30030),信封上注明:甘肃省契税法地方配套政策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

    305581468@qq.com

    983212209@qq.com

    3.电话及传真:

    0931-889136、0931-8891124(传真),

    0931-8872387、0931-8835129(传真)

     

    附件

    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环办固体〔2021〕20号

    颁布时间:2021-09-01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部组织制定了《“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9月2日印发

     

  • 教基厅函(2021)34号

    颁布时间:2021-08-30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考试功能

      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高中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目前,部分地方和义务教育学校存在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违背素质教育导向,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应考压力过大,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必须予以纠正。各地各校要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特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引导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大幅压减考试次数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仍按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三、规范考试命题管理

      学校期末考试命题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要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各地各校要加强命题研究评估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命题水平。对目前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上级教育部门可委托教研机构组织命题,供学校选择使用,并由各自学校分别阅卷。

      四、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初中各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模拟考试成绩不得与升学挂钩。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五、完善学习过程评价

      各地各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可以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六、加强学业质量监测

      按照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部署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有关要求,各地要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基础上,完善本地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工作,并参照国家监测办法,采取分学科抽样方式进行,防止用统一试卷统考统测,避免给学生造成过多压力和负担;地方学业质量监测要加强统筹,防止重复进行,可在小学高年级段或初中起始年级组织一次,作为评价小学阶段教育质量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开展初中阶段教育质量增值性、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基础。

      七、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考试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日常监管制度,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依据。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要追查问责。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各地各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大幅压减考试次数的要求先在中央和各省(区、市)确定的“双减”试点地区开展,积极进行探索试验,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 教监管厅〔2021〕1号

    颁布时间:2021-08-30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现就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发展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持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物处置合理合法。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登记办法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关于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以上线下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未通过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四)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现有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统筹协调推进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原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工作。

      (二)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在推进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督促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以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监管,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要建立问责机制,将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 工信厅网安函 〔2021〕209号

    颁布时间:2021-08-27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有关部署,支持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可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应满足5G应用安全科研能力、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和示范能力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推荐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公司、子公司及部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省级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省级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如推荐属地内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或部属单位牵头申报,可再增加1个推荐名额。

    (三)报送。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定。2021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公示,最终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请各省级推荐单位和相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动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子公司)积极参与申报。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严控中心数量,确保质量。请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推荐能够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实力的单位参与申报。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宝宇 010-6820619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焦杨 17610459375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邮编:100083)。信封请注明“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材料”。

     

    附件:1.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和创建指南.doc

       2.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

  • 工信厅网安函 〔2021〕209号

    颁布时间:2021-08-27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有关部署,支持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可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应满足5G应用安全科研能力、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和示范能力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推荐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公司、子公司及部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省级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省级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如推荐属地内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或部属单位牵头申报,可再增加1个推荐名额。

    (三)报送。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定。2021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公示,最终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请各省级推荐单位和相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动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子公司)积极参与申报。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严控中心数量,确保质量。请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推荐能够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实力的单位参与申报。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宝宇 010-6820619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焦杨 17610459375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邮编:100083)。信封请注明“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材料”。

     

    附件:1.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和创建指南.doc

       2.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

  • 发改价格〔2021〕1239号

    颁布时间:2021-08-2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见附件)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二)稳步调整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一)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组织电解铝企业电力市场专场交易等,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减免。

      三、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

      (一)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每年一季度,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于3月底前形成节能监察结果,包括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上年度及节能技术改造前后(如有)的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液生产用电量等,节能监察结果应同时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经营区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改造达标后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强化加价电费收缴。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收到电网企业加价电费缴纳通知单90天后仍未缴纳的电解铝企业,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

      四、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实施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电网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其中,10%留电网企业作为输配电准许收入外的收入;90%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五、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6日

     

  • 市监办函〔2021〕1391号

    颁布时间:2021-08-26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总局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明确收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由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司局具体办理。

      二、总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三、信息公开办负责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拆分计算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件数,符合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根据标准拟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四、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按量计收收费。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单件申请答复页数符合收费标准的,由承办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根据标准拟制《收费通知书》,提交信息公开办。由信息公开办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例如,已经正式发布的文件、标准等),按照固定格式文本计算页数。尚未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一般按照A4幅面单面计算页数,文本格式(包括字体、字号等)可参照公文办理格式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以信息系统生成的文本格式为准计算页数。

      五、《收费通知书》包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收费金额等内容,具体模板详见附件。总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自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次日起计算时间。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信息公开办(邮箱:zfxxgk@samr.gov.cn,电话:010—88650137)。信息公开办确认信息处理费到账后,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承办司局。承办司局继续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公开办登记情况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缴费情况告知承办司局,视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办结。

      七、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受价格、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监督指导。总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司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内容由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模板)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模板)

    _____年第_____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我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在线、邮件、邮寄、现场提交)方式收到你(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次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本次申请□按件计收(□按量计收),你需缴纳的信息处理费如下:

      □按件计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你在一个自然月内提交的申请数量累计为____件,本次应缴纳金额为¥____元整。

      □按量计收。你本次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页数为____页,应缴纳金额为¥____元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费用(或在线缴费),我局将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期限,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感谢你对市场监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缴款单

      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年  月  日

     

     
  • 发改价格〔2021〕1239号

    颁布时间:2021-08-2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见附件)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二)稳步调整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一)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组织电解铝企业电力市场专场交易等,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减免。

      三、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

      (一)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每年一季度,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于3月底前形成节能监察结果,包括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上年度及节能技术改造前后(如有)的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液生产用电量等,节能监察结果应同时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经营区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改造达标后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强化加价电费收缴。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收到电网企业加价电费缴纳通知单90天后仍未缴纳的电解铝企业,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

      四、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实施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电网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其中,10%留电网企业作为输配电准许收入外的收入;90%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五、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6日

     

  • 市监办函〔2021〕1391号

    颁布时间:2021-08-26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总局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明确收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由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司局具体办理。

      二、总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三、信息公开办负责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拆分计算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件数,符合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根据标准拟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四、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按量计收收费。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单件申请答复页数符合收费标准的,由承办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根据标准拟制《收费通知书》,提交信息公开办。由信息公开办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例如,已经正式发布的文件、标准等),按照固定格式文本计算页数。尚未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一般按照A4幅面单面计算页数,文本格式(包括字体、字号等)可参照公文办理格式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以信息系统生成的文本格式为准计算页数。

      五、《收费通知书》包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收费金额等内容,具体模板详见附件。总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自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次日起计算时间。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信息公开办(邮箱:zfxxgk@samr.gov.cn,电话:010—88650137)。信息公开办确认信息处理费到账后,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承办司局。承办司局继续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公开办登记情况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缴费情况告知承办司局,视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办结。

      七、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受价格、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监督指导。总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司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内容由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模板)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模板)

    _____年第_____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我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在线、邮件、邮寄、现场提交)方式收到你(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次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本次申请□按件计收(□按量计收),你需缴纳的信息处理费如下:

      □按件计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你在一个自然月内提交的申请数量累计为____件,本次应缴纳金额为¥____元整。

      □按量计收。你本次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页数为____页,应缴纳金额为¥____元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费用(或在线缴费),我局将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期限,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感谢你对市场监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缴款单

      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年  月  日

     

  • 财农便〔2021〕265号

    颁布时间:2021-08-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农业农村司

    中央组织部组织二局,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审计署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我们研究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请就此阅提意见,并于2021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王胄 黄锦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1451 010-68554503

      电子邮箱:ncjtjjzz@163.com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 农业农村司

      2021年8月26日

  • 发改办规划〔2021〕668号

    颁布时间:2021-08-2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设立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效应,2018年、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公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关于推广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地区经验的通知》,现推广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地区经验。
      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坚持尊重意愿、存量优先、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非户籍常住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主要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降低落户门槛或探索差别化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并优化户籍迁移服务等。山东济南和云南昆明全面取消城区落户限制,有产权房屋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房屋处落户,无产权房屋的在租赁房屋处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等落户。重庆永川区和璧山区取消务工年限等地区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从净流出转变为净流入。江苏南京取消地区年度落户名额限制,降低6个市辖区落户门槛。广东广州7个市辖区探索实施与中心城区差别化落户政策,降低学历等落户门槛,允许全日制大专学历等符合条件人员直接落户。辽宁鞍山快速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的要求,并开通户籍“全城通办”线上线下服务,大幅提高户籍迁移便利度。
      (二)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主要是根据农业转移人口需求加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优化医疗卫生服务、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等。湖南郴州在试点期间增加义务教育学位约12万个,海南琼中建设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增加学位约0.4万个,河北固安第八小学增加学位约0.2万个,为适龄学生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提供优质教育。山东诸城建成由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三级甲等中医院、疾控中心、几百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域内就诊率达98%。湖北随州通过政府建设、商住小区配建、企业自建、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约1.8万套,湖南湘潭筹集公租房约2.9万套,宁夏银川分配保障性住房约4.5万户,对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应保尽保”。福建上杭以公建民营方式发展普惠养老,河北卢龙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健康管理和急诊急救等多项服务。吉林公主岭范家屯镇整合设立12个社区,每个社区设立公共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贵州“十三五”期间推动约182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成为新市民,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约5个百分点。
      (三)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素质方面,主要是流入地政府结合重大工程开展培训、流出地政府主动靠前提供培训、统筹调动企业和职业院校培训力量等。北京延庆区实施服务于世园会和冬奥会的培训行动,开展服务保障、园艺花卉、压雪造雪等培训约1.2万人次,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河北涉县将焊工、电工、烹调等培训班办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家门口,开展培训约0.6万人次。贵州清镇建成职业教育城,强化农业转移人口等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每年毕业生达3万余人。吉林梅河口依托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托育等培训,依托大型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广西荔浦聘请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在农民工创业园内开展培训,80%以上参训人员成功转移就业。
      二、提高城市建设与治理水平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着力建设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不断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在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方面,主要是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推进老旧厂区转型培育新动能、推动老旧街区打造街区经济等。四川江安通过财政出资并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改造老旧小区约70个,改善万余人居住条件。宁夏银川兴庆区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引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按不同比例分担改造资金。江苏南京利用老旧厂区土地及建筑,培育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及经营性项目。重庆潼南区改造盘活零星边角地等“碎片化”土地,建设文化体育公园等市民公共空间。江苏扬州统筹改造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及老宿舍、老宅子、老市场。
      (五)在提升城市发展韧性方面,主要是结合医院改造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健全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海绵城市等。广东英德响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医院改造升级,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建设核酸检测PCR实验室。四川金堂统筹增强筑堤、拓卡、清障、疏浚等防洪能力,适度超前建设排水管网,全面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四川遂宁健全雨水花园、下凹绿地和透水铺装等海绵设施,增强“渗、滞、蓄、净、用、排”功能,并利用物联网技术布设监测设备及平台,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
      (六)在增强城市创新能力方面,主要是导入大城市科技教育资源、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健全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江苏溧阳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合建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中国科学院物理所等科研机构入驻。吉林梅河口引入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等高端教育医疗资源,打造先进教育科技和医疗康养基地。浙江海盐与发达国家相关机构共建北欧(丹麦)工业园、欧洲(德国)工业园等产业技术合作平台。山东诸城建设企业共用共享的标准厂房和技术研发转化中心,降低企业投产成本、吸引众多企业入驻。
      (七)在推动城市智慧化运行方面,主要是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引导社区服务线上办理、建设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等。湖北老河口建成政务云数据中心,横向汇聚部门政务数据,纵向连接地级市和省级政务平台,实现90余个政务事项“一事联办”、800余个政务事项“一窗通办”。云南腾冲推动主要公共场所5G网络全覆盖,建成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实现公安、交通、旅游、公共服务等信息联通应用。重庆璧山区打造社区服务“城市生活网”,引入线上商户约0.3万家,为居民提供线上社区服务约200项。河南新密将近万个停车位统一纳入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并释放出约0.3万个机关事业单位停车位,实现市民出行就近停车、错峰停车,基本解决“停车难”问题。
      (八)在促进城市低碳化改造方面,主要是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清洁能源供暖、发展绿色建筑等。北京顺义区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审批要求,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展,引导低耗能低污染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江苏镇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制度,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每年减少碳排放约2万吨。浙江富阳关停腾退造纸类企业千余家,腾出产业空间约2万亩,每年减少煤炭消耗约200万吨。河北卢龙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低碳建材,河南鹤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江西抚州对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垃圾分类、参与植树等发放“碳币”,居民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
      (九)在优化创新城市治理方面,主要是推进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设市、科学调整收缩型城市区划、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等。浙江龙港统筹推进大部制改革和扁平化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龙港镇、设立县级龙港市,形成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黑龙江伊春15个市辖区整合为4区4县,实现人口和公共资源向城区合理集中。湖北长阳探索国土整治、限期开工、依法收回、重新出让、腾笼换鸟等方式,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贵州凯里引导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秩序管理,参与的社会组织达100余个、志愿者队伍达4万余人。北京密云区免费开放城区10余所公办学校体育场馆,满足市民健身锻炼需求。
      三、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
      (十)在健全农村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机制方面,主要是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设立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或担保公司、拓展农村资产抵押范围等。山东淄博组织农担公司和银行支持数字农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为基础提出申请、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提供贷款,发放数字农业类贷款约3.5亿元。四川崇州发展“农贷通2.0版”,推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作物等9类农村资产抵押融资,发放贷款约28亿元。河南长葛实行“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方式,发放贷款约4.5亿元。广东广州花都区推进生猪抵押融资,发放贷款约2.3亿元。
      (十一)在健全科技成果入乡孵化转化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涉农科技研发应用、引导城市人才入乡发展等。重庆潼南区建设柠檬产业研究院,研发柠檬精深加工技术约300项,柠檬种植面积达200余平方公里。河南长葛引入中国农科院等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共建现代种业研发平台。四川成都郫都区建立城市人才加入乡村制度,制定申请、初审、表决、公示、颁证等新村民引进程序,吸引乡村旅游等紧缺人才约100名,带动约0.2万名专业人才进村到户。
      (十二)在推进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覆盖方面,主要是推进城乡污水垃圾统筹收集处理、城乡客运一体化、城乡物流配送网络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等。福建漳州长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乡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95%。湖南湘潭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全覆盖,既减少垃圾总量、又减少财政支出。吉林梅河口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机械化清扫率达90%。河北涉县推进村村通油(水泥)路和公共客车,公交化客运服务覆盖约80个行政村。四川达州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和专线网络,促进快速消费品、建材家居、农副产品、农资等城乡互通。宁夏盐池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农村自来水集中供水率和水质达标率均达100%。
      (十三)在推进城市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方面,主要是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等。浙江嘉善完善县域医共体,建成5个诊断共享中心、13个基层“云诊室”平台。河南登封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建成5个县域医疗次中心,把优质医疗资源引入基层。广东韶关采用支教交流和师徒结对等方式,促进优秀义务教育教师在城乡间交流轮岗。江西萍乡采用以定向培养为主、以师范生支教和“银龄讲学”等为补充的方式,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水平和学校办学质量。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圆满收官,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试点示范任务顺利完成。试点示范地区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产生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面上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总结提炼,印发三份推广经验文件、推出180条典型做法,并从中凝练出30项政策举措纳入政策性文件,成为全国性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各地区要认真学习借鉴并应用典型经验,不断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取得新突破。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试点示范已到期,试点示范工作到此结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同时,鼓励这些地区继续探索,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突破,不断创造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
      附件:同时废止的新型城镇化相关试点示范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颁布时间:2021-08-25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人社部发〔2021〕59号

    颁布时间:2021-08-25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局面,推行代表作制度,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司法部负责制定《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公证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将中级和初级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交由地市或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委托相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审。有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地区司法鉴定人进行评审。司法部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接受不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地区委托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公示和查询。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精减申报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库建设,探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加强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强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减少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核。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争当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公证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三级公证员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三)二级公证员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四)一级公证员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附件2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颁布时间:2021-08-25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颁布时间:2021-08-24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报送本地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印发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颁布时间:2021-08-23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党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对机动车检测不区分环保检测、安全检测等具体服务项目,采取打包收费、“一口价”等收费形式的,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业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发挥好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者热线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3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颁布时间:2021-08-23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党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对机动车检测不区分环保检测、安全检测等具体服务项目,采取打包收费、“一口价”等收费形式的,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业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发挥好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者热线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3日

     

     

  • 教高函〔2021〕10号

    颁布时间:2021-08-23 发文单位: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省合建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大力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教育部制定了《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21年8月23日

    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是我国文明的发源地,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耕读教育践行“亦耕亦读”,是农林院校加强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弘扬我国耕读传家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抓手,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等综合性育人功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人才是重要的支撑力量。长期以来,我国涉农高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耕读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批人才。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也存在着耕读教育不系统、与“三农”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实践育人环节有待加强、毕业生面向农业农村就业创业人数较少等问题。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让学生走进农村、走近农民、走向农业,了解乡情民情,学习乡土文化,对提升学生学农知农爱农素养和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课程实践和耕读传家为关键,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实际,积极探索新时代耕读教育新内涵、新模式,注重教育实效,培养高素质新型农林人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基本原则

      ——把握育人导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将农林专业的课堂开设到广袤的田野上,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有机融合,培养学生解决农业农村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

      ——体现时代特征。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针对现代农业新业态新技术,深化科教协同、产教融合,拓展耕读教育内涵与外延,创新卓越农林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新时代耕读教育的新探索新实践。

      ——坚持因地制宜。涉农高校结合办学特色和各地农业农村育人资源,健全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深度挖掘提炼耕读教育元素,将耕读教育有机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四、任务举措

      1.把握耕读教育基本内涵。耕读教育不仅是亦耕亦读的教育方式,也是情怀使命、价值追求、生命与人文艺术教育的重要途径。涉农高校加强耕读教育要以扎根“三农”为关键、以培养知行合一为重点,既要强化学生耕读文化学习,增强学生爱国爱民之情怀,又要把教育教学与农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着力提升学生专业知识水平和现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构建耕读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加强学生传统农业文化教育,将耕读教育相关课程作为涉农专业学生必修课,编写中华农耕文明等教材,强化有关中华农耕文明、乡土民俗文化、乡村治理等课程教学。加强农业特色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体现现代农业新技术新业态新变化,强化生态文明教育,培养学生“大国三农”情怀。深度挖掘提炼专业知识体系中所蕴含的耕读教育元素,科学合理地融入课程教学中,积极引导学生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3.多渠道拓展实践教学场所。加强耕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支持涉农高校依托农科教基地、农业文化遗产地、国家现代农业园等社会资源,以及农民丰收节、美丽乡村建设等活动,建设一批耕读文化教育实践基地,打造一批劳动教育品牌项目,每学期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农村、到林区、到实践基地、到生产一线现场调研考察、实地学习,增强学生服务“三农”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涉农专业实践教学的比重,构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与校外实习基地联动的实践教学平台,加快建设区域性共建共享农林实践教学基地,让农林教育走出“书本”、走下“黑板”,让学生走出教室、走进山水林田湖草,涵养学生勤俭、奋斗、创新和奉献的劳动精神,增强学生在“希望的田野”干事创业的能力。

      4.建设专兼结合的耕读教育教师队伍。推动涉农高校普遍成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依托中心开展耕读教育专项培训,提高教师耕读育人的意识和专业化水平。加大“双师型”教师建设力度,支持涉农高校与地方政府、农林企业共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基地,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校聘用企业技术人员、农林科技专家、乡村工匠、种养能手等兼任耕读教育师资。培育和造就一支理想信念与道德情操兼具、教学与实践能力兼备、专职与兼职互补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5.加强耕读传家校园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将中华耕读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突出思想引领,以“老师讲堂”“博读经典”等活动形式,推进耕读文明进校园、进课堂,让学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注重文化熏陶,将农耕文明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和美育实践中,让学生在校园文化环境中感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榜样带动,以师生、校友中的优秀典型人物激励师生践行“勤耕重读”的理念,引导和鼓励学生激扬青春、报国奉献。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涉农高校要制定加强耕读教育的具体方案,统筹推进耕读教育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与总结评价等。

      2.加强经费保障。涉农高校要给予经费保障,支持耕读教育师资队伍、实践基地等建设和耕读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研究,提高涉农高校劳动教育质量。

      3.强化督导检查。对学校组织实施耕读教育情况进行督导,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

  • 〔2021年第34号〕

    颁布时间:2021-08-23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08640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42412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4%,较2020年同期上升0.23个百分点。其中,第二季度抽检不合格率为2.36%。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1.06%、1.19%、1.44%、0.32%、0.21%,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与2020年同期相比,水产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等20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等13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7.29%、19.01%、15.21%;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70%;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8.40%;重金属元素等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31%。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严格控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

      特此通告。

     

      附件:2021年上半年及第二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3日

  • 颁布时间:2021-08-20 发文单位:司法部

    各位考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定于2021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至2021年第四季度;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相应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 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

    颁布时间:2021-08-2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0日
  • 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

    颁布时间:2021-08-2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0日
  • 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

    颁布时间:2021-08-19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8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doc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依职责强化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优先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八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厘清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有关问题。

    第十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溯源管理体系,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条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六条 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梯次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产品认证标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相关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随意丢弃、处置,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相关政策研究、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发改环资〔2021〕1205号

    颁布时间:2021-08-17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推进设施高质量建设和高水平运维,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协调,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