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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建市资函[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6:13:15.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司),总后营房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我部2010年组织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2010年1至12月,我部共组织审查5773家建设工程企业升级、增项、延续等各类申请,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3420家,通过3078家,通过率90.00%(工程勘察设计升级、增项企业795家,通过544家,通过率68.43%);施工升级、增项企业1267家,通过968家,通过率76.4%;工程监理企业465家,通过384家,通过率82.58%(工程监理升.级、增项企业414家,通过339家,通过率81.88%);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387家,通过330家,通过率85.27%(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升级机构142家,通过100家,通过率70.42%);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234家,通过159家,通过率67.95%(见附表一)。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制变更申请174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55家、施工企业110家、工程监理企业7家、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2家。

      2010年,我部委托初审部门对涉及群众举报的75家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核查。其中,初审部门按期返回核查意见认定举报情况不属实的49家,占65.33%;经初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属实,企业已被处罚的16家,占21.33%(见附表二)。初审部门仍未按时返回核查意见的,我部将不予核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并在核查意见返回前不受理这些企业的任何资质申请。

      附表:

      一、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汇总表

      二、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号

    商务部公告[2011]第2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6:35:13.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条法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务部第4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

            2.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09:08:4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09:54:0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第1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3:54:26.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按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程序,国家统计局根据2009年有关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在初步核实数的基础上,对2009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结果如下:

      2009年GDP现价总量为340903亿元,比初步核实数增加了39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2%,比初步核实数提高了0.1个百分点(详见附件)。

      附件: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行业  现价总量(亿元)  不变价增长速度(%)  构成(%) 
    GDP  340903  9.2  100.0 
    第一产业  35226  4.2  10.3 
    第二产业  157639  9.9  46.3 
    第三产业  148038  9.6  43.4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6:02:27.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6:09:31.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按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程序,国家统计局根据2009年有关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在初步核实数的基础上,对2009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结果如下:

      2009年GDP现价总量为340903亿元,比初步核实数增加了39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2%,比初步核实数提高了0.1个百分点(详见附件)。

      附件: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 关于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建市资函[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6:13:15.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司),总后营房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我部2010年组织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2010年1至12月,我部共组织审查5773家建设工程企业升级、增项、延续等各类申请,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3420家,通过3078家,通过率90.00%(工程勘察设计升级、增项企业795家,通过544家,通过率68.43%);施工升级、增项企业1267家,通过968家,通过率76.4%;工程监理企业465家,通过384家,通过率82.58%(工程监理升.级、增项企业414家,通过339家,通过率81.88%);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387家,通过330家,通过率85.27%(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升级机构142家,通过100家,通过率70.42%);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234家,通过159家,通过率67.95%(见附表一)。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制变更申请174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55家、施工企业110家、工程监理企业7家、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2家。

      2010年,我部委托初审部门对涉及群众举报的75家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核查。其中,初审部门按期返回核查意见认定举报情况不属实的49家,占65.33%;经初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属实,企业已被处罚的16家,占21.33%(见附表二)。初审部门仍未按时返回核查意见的,我部将不予核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并在核查意见返回前不受理这些企业的任何资质申请。

      附表:

      一、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汇总表

      二、2010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号

    商务部公告[2011]第2号

    颁布时间:2011-01-10 16:35:13.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条法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务部第4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

            2.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8 08:40:28.000 发文单位: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高等教育重大计划。卓越计划对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实施好卓越计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领域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化教育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等战略举措。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树立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人才观念,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观念。改革和创新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主要目标

      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以实施卓越计划为突破口,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我国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高等工程教育体系,促进我国从工程教育大国走向工程教育强国。

      3.基本原则

      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出行业领域人才培养需求,指导高校和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实施卓越计划。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校参与卓越计划,高校在工程型人才培养类型上各有侧重。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和企业通过校企合作途径联合培养人才,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多样性和对工程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工程师后备人才。

      4.实施领域

      卓越计划实施的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要特别重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适度超前培养人才。

      卓越计划实施的层次包括工科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培养现场工程师、设计开发工程师和研究型工程师等多种类型的工程师后备人才。

      二、加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管理

      5.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卓越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协调、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领导卓越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部高等教育司,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卓越计划工作方案的拟定,协调行业企业和相关专家组织参与卓越计划,具体组织卓越计划实施工作。

      6.我部联合中国工程院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总体指导卓越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卓越计划方案的论证。

      7.我部成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负责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负责参与高校工作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8.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成立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组、专家组,负责行业内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制订本行业内具体专业的行业专业标准,负责参与高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9.制订卓越计划培养标准。为满足工业界对工程人员职业资格要求,遵循工程型人才培养规律,制订“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其中,通用标准规定各类工程型人才培养都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行业专业标准依据通用标准的要求制订,规定行业领域内具体专业的工程型人才培养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培养标准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工程型人才人文素质的养成。

      10.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参与卓越计划的企业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承担学生到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任务。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与企业建立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择优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11.开展卓越计划质量评价。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对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查。建立卓越计划质量评价体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对参与专业进行质量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专业要退出卓越计划。

      三、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12.高校自愿提出加入卓越计划的申请。专家工作组对高校工作方案及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资格。卓越计划高校每年均可提出新参加卓越计划专业的申请,由行业专家组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新增专业。我部每年公布一次卓越计划专业名单。

      13.高校制定卓越计划的本校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选择本校参加卓越计划的专业领域和人才培养层次,并按照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建立本校的培养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应制定本校工程型人才培养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14.鼓励卓越计划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参与卓越计划的学生,可从校内各专业、各年级中遴选,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参与高校也可少量招收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职学生。

      15.大力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形式。依据本校卓越计划培养标准,遵循工程的集成与创新特征,以强化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与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跨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着力推动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加强学生创新能力训练,“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

      16.创立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的内涵是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学习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企业文化,深入开展工程实践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17.建设高水平工程教育师资队伍。卓越计划高校要建设一支具有一定工程经历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要具备工程实践经历,其中部分教师要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工作经历。卓越计划高校要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工程岗位工作1-2年,积累工程实践经验。要从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的联合导师,承担培养学生、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改革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制度,对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的职务聘任与考核从侧重评价理论研究和发表论文为主,转向评价工程项目设计、专利、产学合作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为主。

      18.积极推进卓越计划学生的国际化培养。卓越计划高校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教育资源和高水平的工程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到海外企业实习,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跨文化交流、合作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参与高校使用多语种培养熟悉外国文化、法律和标准的国际化工程师。积极采取措施招收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接受工程教育。

      19.高校要积极推动工程教育向基础教育阶段延伸。要为中学培养懂得工程技术的教师,帮助中学开设工程技术选修课程,利用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展工程技术的教育,培养中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技术素质和工程设计的意识。到中学选拔热爱工程技术的学生,参与高校组织的工程实践活动。

      20.高校要为本校卓越计划提供专项资金。卓越计划高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参与专业的经费投入,资助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国际化培养、实训实习等费用。

      四、企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21.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其任务是与高校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承担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22.参与卓越计划企业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担任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指导教师,高级工程师应为学生开设专业课程。卓越计划企业应根据校企联合培养方案,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23.卓越计划企业要与高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生活,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

      五、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教育部支持政策

      24.我部对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在推荐生名额安排上重点支持专业学位的发展。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向工程硕士专业倾斜,优先保证实施卓越计划所需的优秀生源。卓越计划高校可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到企业实习或就业,再继续研究生阶段学习。

      25.我部支持高校按照实施卓越计划的需求,改革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入职标准及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的相关办法。

      26.卓越计划高校申请新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予以优先支持。

      27.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的学生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实习、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到跨国公司研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优先资助外国学生来华接受参与高校的工程教育;按照有关规定适度增加卓越计划高校自主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名额;对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8.我部支持卓越计划企业的工程师继续教育。支持卓越计划企业开展在职工程师培训,提高在职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协助企业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历层次,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或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企业可委托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卓越计划高校在职培养博士层次的工程人才,我部对受托高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

      29.参与企业依据高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可以享有优先聘用权。

      卓越计划实施期限为2010-2020年,各参与高校和参与企业要积极努力实施卓越计划,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制订的工程教育相关政策对卓越计划高校予以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向我部有关司局提出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申请。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卓越计划,并对本地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予以重点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一一年一月八日

  •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8 08:40:28.000 发文单位: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高等教育重大计划。卓越计划对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实施好卓越计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领域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化教育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等战略举措。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树立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人才观念,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观念。改革和创新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主要目标

      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以实施卓越计划为突破口,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我国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高等工程教育体系,促进我国从工程教育大国走向工程教育强国。

      3.基本原则

      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出行业领域人才培养需求,指导高校和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实施卓越计划。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校参与卓越计划,高校在工程型人才培养类型上各有侧重。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和企业通过校企合作途径联合培养人才,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多样性和对工程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工程师后备人才。

      4.实施领域

      卓越计划实施的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要特别重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适度超前培养人才。

      卓越计划实施的层次包括工科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培养现场工程师、设计开发工程师和研究型工程师等多种类型的工程师后备人才。

      二、加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管理

      5.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卓越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协调、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领导卓越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部高等教育司,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卓越计划工作方案的拟定,协调行业企业和相关专家组织参与卓越计划,具体组织卓越计划实施工作。

      6.我部联合中国工程院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总体指导卓越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卓越计划方案的论证。

      7.我部成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负责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负责参与高校工作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8.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成立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组、专家组,负责行业内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制订本行业内具体专业的行业专业标准,负责参与高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9.制订卓越计划培养标准。为满足工业界对工程人员职业资格要求,遵循工程型人才培养规律,制订“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其中,通用标准规定各类工程型人才培养都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行业专业标准依据通用标准的要求制订,规定行业领域内具体专业的工程型人才培养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培养标准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工程型人才人文素质的养成。

      10.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参与卓越计划的企业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承担学生到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任务。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与企业建立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择优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11.开展卓越计划质量评价。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对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查。建立卓越计划质量评价体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对参与专业进行质量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专业要退出卓越计划。

      三、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12.高校自愿提出加入卓越计划的申请。专家工作组对高校工作方案及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资格。卓越计划高校每年均可提出新参加卓越计划专业的申请,由行业专家组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新增专业。我部每年公布一次卓越计划专业名单。

      13.高校制定卓越计划的本校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选择本校参加卓越计划的专业领域和人才培养层次,并按照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建立本校的培养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应制定本校工程型人才培养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14.鼓励卓越计划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参与卓越计划的学生,可从校内各专业、各年级中遴选,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参与高校也可少量招收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职学生。

      15.大力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形式。依据本校卓越计划培养标准,遵循工程的集成与创新特征,以强化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与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跨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着力推动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加强学生创新能力训练,“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

      16.创立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的内涵是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学习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企业文化,深入开展工程实践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17.建设高水平工程教育师资队伍。卓越计划高校要建设一支具有一定工程经历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要具备工程实践经历,其中部分教师要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工作经历。卓越计划高校要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工程岗位工作1-2年,积累工程实践经验。要从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的联合导师,承担培养学生、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改革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制度,对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的职务聘任与考核从侧重评价理论研究和发表论文为主,转向评价工程项目设计、专利、产学合作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为主。

      18.积极推进卓越计划学生的国际化培养。卓越计划高校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教育资源和高水平的工程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到海外企业实习,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跨文化交流、合作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参与高校使用多语种培养熟悉外国文化、法律和标准的国际化工程师。积极采取措施招收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接受工程教育。

      19.高校要积极推动工程教育向基础教育阶段延伸。要为中学培养懂得工程技术的教师,帮助中学开设工程技术选修课程,利用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展工程技术的教育,培养中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技术素质和工程设计的意识。到中学选拔热爱工程技术的学生,参与高校组织的工程实践活动。

      20.高校要为本校卓越计划提供专项资金。卓越计划高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参与专业的经费投入,资助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国际化培养、实训实习等费用。

      四、企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21.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其任务是与高校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承担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22.参与卓越计划企业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担任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指导教师,高级工程师应为学生开设专业课程。卓越计划企业应根据校企联合培养方案,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23.卓越计划企业要与高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生活,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

      五、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教育部支持政策

      24.我部对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在推荐生名额安排上重点支持专业学位的发展。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向工程硕士专业倾斜,优先保证实施卓越计划所需的优秀生源。卓越计划高校可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到企业实习或就业,再继续研究生阶段学习。

      25.我部支持高校按照实施卓越计划的需求,改革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入职标准及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的相关办法。

      26.卓越计划高校申请新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予以优先支持。

      27.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的学生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实习、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到跨国公司研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优先资助外国学生来华接受参与高校的工程教育;按照有关规定适度增加卓越计划高校自主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名额;对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8.我部支持卓越计划企业的工程师继续教育。支持卓越计划企业开展在职工程师培训,提高在职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协助企业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历层次,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或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企业可委托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卓越计划高校在职培养博士层次的工程人才,我部对受托高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

      29.参与企业依据高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可以享有优先聘用权。

      卓越计划实施期限为2010-2020年,各参与高校和参与企业要积极努力实施卓越计划,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制订的工程教育相关政策对卓越计划高校予以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向我部有关司局提出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申请。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卓越计划,并对本地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予以重点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一一年一月八日

  •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09:50:58.000 发文单位: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34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等28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从2011年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在政策、管理、人力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支撑工学交替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会同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项目学校须在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2011年度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2月21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一式三份)和《任务书》(一式八份)书面材料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37,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GJSFX@moe.edu.cn)。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可在示范校网站专栏下载。

      七、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附件: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 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

    建质监函[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16:30:44.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有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司组织起草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于2011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司。

      联系人:索欢 唐四海

      联系电话:010-58934464、58933041

      传真:010-58934250、58934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下载: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管发[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08:17:2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卫生部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

    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  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四条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

    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09:50:58.000 发文单位: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34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等28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从2011年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在政策、管理、人力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支撑工学交替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会同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项目学校须在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2011年度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2月21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一式三份)和《任务书》(一式八份)书面材料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37,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GJSFX@moe.edu.cn)。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可在示范校网站专栏下载。

      七、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附件: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 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

    建质监函[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16:30:44.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有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司组织起草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于2011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司。

      联系人:索欢 唐四海

      联系电话:010-58934464、58933041

      传真:010-58934250、58934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下载: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管发[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08:17:2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卫生部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

    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  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四条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

    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7 09:50:58.000 发文单位: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34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等28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从2011年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在政策、管理、人力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支撑工学交替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会同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项目学校须在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2011年度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2月21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一式三份)和《任务书》(一式八份)书面材料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37,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GJSFX@moe.edu.cn)。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可在示范校网站专栏下载。

      七、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附件: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 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商贸司函[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05 15:42:31.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对于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提高商务系统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石油市场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力度,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1.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石油分销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要求,加强与土地、交通、道路、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2.严格执行石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石油企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3.加强规划督导检查。商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规划发布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4.加强国际国内石油市场运行监测。继续做好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周报和国内石油市场周报、月报、年报的监测分析工作,提高动态信息的时效性和专题信息的研究深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石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和完善石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石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

      6.积极构建成品油库存实时监测体系。积极构建成品油经营企业商业库存实时监测体系,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资源购销存量变动情况。

      7.探索建立地方成品油储备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

      8.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体系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三、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与行业指导

      9.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两个部门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为原则,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加强石油经营企业过程管理,做好企业变更、年检、整改等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10.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石油市场经营秩序。

      11.全面推进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抓好加油站油品业务管理,提升国内加油站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要统筹规划,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政策、体制方面的制约因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快速发展。

      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研究起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根据石油市场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石油市场相关立法工作。

      13.加强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开展商务系统《原油销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和《原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4.修订石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修订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

      15.健全信息系统报送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网站信息,进一步加强石油市场监测数据网上报送体系建设。

      16.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调整和更新企业信息,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石油经营企业信息,进一步提高石油市场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颁布时间:2011-01-05 15:50:45.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于对老挝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1-05 10:27:49.000 发文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出口企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知,老挝已完成国内程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为使我国出口到老挝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老挝货物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 E原产地证书。签证具体要求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通知通告栏中“关于使用新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在申请签发新版证书中如有疑问,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产地证科联系,联系电话:87625910,58648306.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 关于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下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1-05 10:39:13.000 发文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出口企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其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使我出口至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现将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议》项下设临时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见附件4)中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企业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签证时,必须提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5)。证书以简体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如货品品名等),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四、证书第2栏"生产商",需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若有传真或电子邮件也需列出。如证书填写不下,需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五、证书第8栏填写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可参见附件4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HS编码。

      六、ECFA原产地证书不需要企业加盖印章,只需企业申请人签字即可。申请人应将签证机构签发的证书正本递交台方海关,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七、《协议》对原产地证书的续页格式做了严格规定(见附件5),填写规则亦同正本。续页也须填写同一证书编号,同时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一页,也需标明"第1页,共1页"。

      八、如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微小含量"或是"可互换材料"条款,则需要在证书第12栏相应的填写"ACU" 、"DMI"或者"FG"。

      九、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第二条第四款,企业可以签发"补发"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申请企业同时需要提交提单复印件。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议》项下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对于1月1日前起运(包括1月1日后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以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北京地区企业在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时如有问题,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产地证科联系。

      联系电话:87625910 58648306

      附件1: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doc

      附件2: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相关操作程序.doc

      附件3: ECFA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doc

      附件4:ECFA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doc

      附件5: ECFA原产地证书及其背页填制说明.doc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 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商贸司函[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05 15:42:31.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对于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提高商务系统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石油市场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力度,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1.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石油分销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要求,加强与土地、交通、道路、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2.严格执行石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石油企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3.加强规划督导检查。商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规划发布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4.加强国际国内石油市场运行监测。继续做好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周报和国内石油市场周报、月报、年报的监测分析工作,提高动态信息的时效性和专题信息的研究深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石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和完善石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石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

      6.积极构建成品油库存实时监测体系。积极构建成品油经营企业商业库存实时监测体系,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资源购销存量变动情况。

      7.探索建立地方成品油储备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

      8.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体系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三、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与行业指导

      9.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两个部门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为原则,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加强石油经营企业过程管理,做好企业变更、年检、整改等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10.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石油市场经营秩序。

      11.全面推进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抓好加油站油品业务管理,提升国内加油站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要统筹规划,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政策、体制方面的制约因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快速发展。

      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研究起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根据石油市场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石油市场相关立法工作。

      13.加强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开展商务系统《原油销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和《原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4.修订石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修订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

      15.健全信息系统报送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网站信息,进一步加强石油市场监测数据网上报送体系建设。

      16.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调整和更新企业信息,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石油经营企业信息,进一步提高石油市场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颁布时间:2011-01-05 15:50:45.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烟人[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04 09:56:48.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培养和造就烟草行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现将《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政发[2011]001号

    颁布时间:2011-01-04 11:59:25.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农业依法行政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业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干部提拔任用等都要集体研究决定。

      完善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农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围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抓落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了解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完善。

      二、完善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重点。农业立法要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努力将符合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既要坚持完善法律制度,也要充分发挥政策措施、法律解释和行政执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提高农业立法质量。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农业部规章草案要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农业专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参与农业立法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农业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农业部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每隔5年清理一次。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调整,原则上要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农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办事成本,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加强农业执法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检测检验,也要重视案件查处。部内各司局要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深化对农业综合执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整合执法资源,加快落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执法缺位等问题。大力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手段”以及“综合职能范围不到位”或“形式上综合、实际上未综合”等问题。要将综合执法作为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对重大执法活动上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和统一部署,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力度;对跨区域案件,有关地区农业部门要协同联动,使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案件,农业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健全检打联动机制,抽检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执法机构通报检测结果,执法机构要参与抽检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启动立案程序。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部、省厅两级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处罚与服务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部、省厅两级要定期开展农业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四、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健全仲裁机构,强化仲裁员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在案件受理、排除妨碍、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强制执行等方面争取更大支持,提高仲裁效果。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心中有法、自觉学法、办事依法、带头守法。

      健全农业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农业依法行政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要积极争取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改善装备条件,增强农业执法手段。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稳定。

      加强行政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农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上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 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4 15:15:25.000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近年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渐成潮流,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有技术、有专利、有项目,孵化成长了一批优秀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具有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等优势,正日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同时,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普遍面临着熟悉国内市场、企业经营管理、适应国内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创业初期在融资、市场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压力更为明显,迫切需要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使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成功实现从“科学家”向“科技企业家”的转变。

      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体系,配合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会同欧美同学会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欧美同学会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欧美同学会分管副会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风险投资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著名跨国企业的高管,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企业家,全国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人,从事企业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为海归创业提供服务与咨询的相关领域专家。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选拔依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用等程序进行。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创业导师”聘书,聘期2年。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充实专家队伍,以提高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指导与服务质量。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二、专家委员会提供服务方式

      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各地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留学人员企业等。

      专家委员会通过以下形式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与服务。

      (一)创业培训

      举办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国内外优秀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对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与辅导。

      (二)创业咨询

      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对企业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现场调研,现场诊断,现场解决问题,传授成功经验,进行针对性辅导,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指导

      由各地或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创业服务需求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交专家委员会,各位专家根据不同产业方向和市场前景以及创业者的需求,选择1至3家创业企业进行对接服务,给予企业全面创业指导,协助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四)深度合作

      鼓励专家委员会专家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投资、入股、贸易、技术交流、合作开发等不同形式的深度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加快国际先进技术与国内市场运作的交流,加大上下游产品的相互促进,加快技术和产品的转化。

      (五)企业推介

      每年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创业指导情况,推选一批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企业,为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助推留学人员企业快速成长。

      三、工作要求

      专家委员会的创业服务与指导要坚持公益性质。必要支出的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济合作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留学人员企业的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

      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制定章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专家委员会名义牟取私利,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公开发表言论。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及时向本地留学人员企业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附件: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第一批专家人选名单

      1、 王辉耀 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商会会长,建言献策委员会主任

      2、 田溯宁 欧美同学会商会副会长,中国宽带资本基金董事长

      3、 陶庆华 欧美同学会青年委员会会长,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4、 汤 敏 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改革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5、 夏颖奇 中关村管委会原副主任

      6、 刘啸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7、 陈 宏 汉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8、 沈南鹏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

      9、 邓 锋 北极光创投创始合伙人

      10、唐 越 蓝山资本合伙人

      11、周广文 银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2、丁 健 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

      13、邓中翰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14、严望佳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

      15、施正荣 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6、韩庚辰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7、莫天全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8、石 磊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葛 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20、王春岩 阿尔斯通能源管理中国区总经理

      21、李 一 瑞士银行(UBS)中国区主席兼总裁

      22、李 雷 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大中国区总经理

      23、徐小平 新东方教育集团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24、杨 劲 摩托罗拉前沿应用研究中心总监

      25、付向东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 关于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4 17:10:59.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2011年民爆行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就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

      (一)切实落实安全发展总要求。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保障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民爆安全生产规划和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努力开创民爆行业“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新局面。

      (二)加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研究。要结合“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特点,针对保障民爆行业安全发展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健全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及时调整和采取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上台阶。“十二五”期间要深入贯彻落实《民爆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有效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雷管生产线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全部实现人机隔离;炸药生产线实现全过程安全生产智能化监控;工业雷管和工业火工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完善措施,加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强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今后,跨省区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建设项目验收必须由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负责组织。要加强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状况,积极与相关地方政府沟通、衔接,帮助企业从根源上消除安全生产不利因素,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五)严格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查处“三违”、“四超”行为。要切实落实民爆企业和企业集团对所属生产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职责分明、制度严谨、措施到位。对跨地区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点,企业集团或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当地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情况,重组整合的企业应在一年内形成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生产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追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安全责任。

      (六)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各省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各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加强民爆生产、建设、流通和服务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细节防范措施。当前,要重新梳理本地区、本企业的民爆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场点,逐一排查并完善相应安全措施,并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监控。积极推广重要危险工序安全巡查等经验和做法,严格危险点检查制度,提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促进作用。引导并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行业安全发展氛围。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机制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平台,引导和促进安评机构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水平。

      三、巩固基础,提高生产工艺安全运行水平

      (八)健全生产工艺的安全隔离防护设施。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确保防爆屏障、抗爆间室、防爆门等重点安全设施的防护性能。要加快完善雷管生产线人机隔离措施,通过分类管理,完善现有生产线的人机隔离条件。要强化粉状炸药生产线装药和包装工序的安全措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员工的个体防护手段和措施,提高个体安全防护水平。

      (九)加快解决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难题。引导和推动企业通过产学研等方式加强安全技术创新,着力解决雷管起爆药制造和震源药柱制药及装药过程自动化安全生产、炸药生产全过程智能化安全监控、民爆产品在线检测等制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技术难题,增强民爆行业安全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要按照两化融合的要求,结合新建、改造等方式加快提高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要加快完善重点工序视频监控、关键工艺自动联锁和全过程安全生产智能化控制等安全生产条件建设;积极整合现有安全生产信息化资源,不断增强安全管理的支撑手段和措施。

      (十一)加强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引导并推动安全培训机构改进和完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效果。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改进和完善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安全生产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加强衔接,积极消除储运环节及流动作业点的安全隐患

      (十二)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研究并制定加强基础雷管运输安全的专项措施,提高运输的安全可靠性。逐步扩大民爆运输车加装GPS定位仪,并在两年内通过试点示范的方式推广应用现场混装车远程安全生产监控装置,完善安全生产监控条件。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运输安全制度和程序。

      (十三)严格储存环节安全监管。针对近年来储存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储存民爆物品,重点整治违法超量存储行为,健全完善库区视频监控和安防系统,严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储存安全性能未经验证的危险品。

      五、严格程序,稳步推进新技术工业化安全应用

      (十四)健全和规范技术转让程序。严格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验证制度,今后新通过鉴定的技术和专用设备不得直接工程化应用,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工业化生产和安全性验证,安全验证事宜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让技术工艺必须与技术鉴定、生产定型等内容一致。转让技术中的主要技术工艺如有变动必须重新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技术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十五)健全并严格工程设计的总体安全负责制。督促民爆设计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设计的安全责任,不断提高施工图质量,避免并减少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由随意变更设计而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严格设计审核程序和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施工与设计的一致性。

      (十六)健全对用户的技术服务保障制度。技术转让方必须建立健全转让技术的终身服务制度,确保转让技术的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对转让技术和设备发生安全故障的,转让方或技术服务方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故障,对由技术和设备自身因素导致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无偿予以彻底解决。对技术转让中发现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转让,并且制定专项治理措施逐一排查治理。

      (十七)加强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安全审查。严格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验收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工艺安全性审查,形成验收意见时必须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安全条件、生产运行调试过程中的安全性、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生产自动化水平等内容做出客观判断。

      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逐步将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十九)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各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根据《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演练制度,并保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二十)做好民爆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按时按程序上报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和误报。年度内发生各类民爆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安全生产事故汇总情况报我司,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307号

    颁布时间:2010-12-31 08:43:43.000 发文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强化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广大旅客利益,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便捷、优质、有序出行,现就2011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票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客运票价管理工作。春运票价管理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票价基本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增强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方案,保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价[2010]281号)的规定,不得另行出台任何违反客运价格政策、开放运力市场等影响春运秩序的有关政策文件,抓紧制定2011年春运票价的具体方案。各地的春运票价方案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同时将审核后的具体票价通过各市价格、交通公众网站进行公布。

      在制定方案时,要注意与日常道路客运票价水平的衔接。公路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外另行加价,燃油附加费的启动和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票价原则上应维持日常票价水平;要加强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价格及水路客运价格的监管,注意做好对企业依法自主定价行为的引导、规范。各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参与春运的各客运企业适当的补贴,同时要确保政府对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沿海岛际旅客运输的成品油调价补贴落实到位,努力降低客运经营者成本,充分调动本地区客运企业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为稳定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票价水平创造条件。

      三、加强宣传和市场监测。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的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深入春运现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春运期间客运票价的巡查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客运市场的变化情况。要建立“要情通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各地物价部门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请于2011年1月5日前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各运输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2011年春运票价的有关规定,要在各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车型、各条线路客运班车的最高票价,当天实际执行的票价、票价批准文号和票价计算公式,增加票价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站场等客源集中地,加强对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场严格执行客运票价管理的各项规定。要落实春运期间值班制度,畅通价格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查处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兜揽旅客、中途甩客以及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运行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

  •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0]669号

    颁布时间:2010-12-31 09:33:23.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通信管理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或行驶20万公里);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

      第八条 对经批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房屋、土地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通信管理局自行审批,报部备案。

      第十条 通信管理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属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属需报财政部审批的,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部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进行审核批复。其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四章 单位内部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通信管理局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后,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拟处置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报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 报部审批(部审批权限以上的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 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 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五) 调整相关资金、资产帐目;

      (六) 处置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不含车辆、房屋、土地)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含电子数据)(格式见附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车辆处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车辆处置的申请文件(需说明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购置使用日期、车辆行驶公里数、账面价值、拟处置的原因等);

      (二) 车辆原始价值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车发票或收据、车辆调拨单等;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发生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房屋、土地处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房屋、土地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 房屋、土地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房合同或发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房(地)产权证书等复印件;

      (三) 涉及房屋拆除的,须提交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

      (四) 涉及房屋置换、转让的,须提交评估报告和双方草签的协议;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拟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资金、资产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应报部备案。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处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未处置事项说明原因);

      (二)相关资金、资产账目调整及处置收入上缴情况。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余额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如下方式上缴:

      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通信管理局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相关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对通信管理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通信管理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通信管理局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局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通信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通信管理局下属单位(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信学会、通信行业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依照当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