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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

    颁布时间:2014-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5号公布《2015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5号

    颁布时间:2014-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5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15日。

    附件:2015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2015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农产品
    锯材
    万立方米
    26
    蔺草及蔺草制品
    万公斤
    3000
    活大猪
    万头
    180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澳门
    万头
    15
    活中猪
    万头
    8.24
    其中:香港
    万头
    8
    澳门
    万头
    0.24
    活牛
    万头
    5.72
    其中:香港
    万头
    5
    澳门
    万头
    0.72
    活鸡
    万只
    640
    其中:香港
    万只
    300
    澳门
    万只
    340

    工业品

     
    锡及锡制品(金属量)
    万吨
    1.7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5.94
    铟(金属量)
    231
    白银(金属量)
    5387
    镁砂
    万吨
    167.3
    滑石粉(块)
    万吨
    75
    甘草及其制品
    6200
    磷矿石
    万吨
    100
     
  • 中办国办转发《严禁在公共资源设私人会所规定》

     

    颁布时间:2014-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群众利益,助长不正之风,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第四条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一)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二)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三)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四)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能职责,搞好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问题。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14]51号

    颁布时间:2014-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国内贸易稳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不断增强。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内贸流通,对于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一)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保障数据管理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在控制风险基础上鼓励支付产品创新,营造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平等竞争环境,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以托盘标准化为突破口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打造一批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社会化水平,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开展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形成若干重要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进农村,规范和拓展其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加快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等功能,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制订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五)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业态配置,鼓励建设集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看护等大众化服务网点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纳入城镇化规划,培育一批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全养老护小型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步伐,合理设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落实好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六)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基地)对接,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

    三、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七)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物流服务商。加快推进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流通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八)增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加快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

    (九)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拓展国内商品市场对外贸易功能,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试点范围,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跨国企业。

    四、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十)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统评估和清理涉及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十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定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歧视性政策,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建立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二)加大市场整治力度。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案件曝光平台。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十三)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营造诚信文化氛围。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加快推进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实际,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加大保障力度,形成政策合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进度安排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保障数据管理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持续实施
    2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
    持续实施
    3
    加强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
    持续实施
    4
    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
    持续实施
    5
    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邮政局等
    2014年底前启动
    6
    制订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
    持续实施
    7
    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
    2014年底前启动
    8
    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
    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持续实施
    9
    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
    持续实施
    10
    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步伐,合理设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4年底前启动
    11
    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2014年底前启动
    12
    拓展国内商品市场对外贸易功能,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试点范围,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
    2014年底前启动
    13
    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
    2014年底前启动
    14
    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定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歧视性政策,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
    持续实施
    15
    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商务部、法制办、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
    持续实施
    16
    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颁布时间:201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 关于印发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4]2360号

    颁布时间:201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12]2号),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0月23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49号

    颁布时间:201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有利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国内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创业创新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用好外汇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升开放合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进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加快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进口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抓紧修订完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

    二、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鼓励企业加快海外投资。继续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政策,支持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鼓励战略性资源回运,稳定能源资源供应,提高市场保障能力。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再生资源进口。

    三、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加快与相关国家就水产品、水果、牛羊肉等产品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积极推动合格的加工企业和产品备案注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流通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国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

    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积极扩大国内急需的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进口和旅游进口。加强人员流动、资格互认、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国际磋商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直达管理模式。

    五、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适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无纸化直达试点。不断优化海关税收征管程序。

    六、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进口货物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预约直达。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省海关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海关直达一体化改革工作。继续完善检验检疫制度,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推动检测认证结果及其标准的国际互认,缩短检验检疫时间。

    七、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加大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支持,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进口贸易平台。抓紧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加快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作用,扩大相关商品进口。组织和支持举办进口展览会、洽谈会。发挥进口促进电子信息平台作用,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

    八、积极参与多双边合作。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中国与沿线国家各自的比较优势,挖掘合作潜力,拓展合作领域,抓紧收获早期成果,鼓励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加工生产并扩大加工产品进口。积极签订服务贸易合作协议,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通过民间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加强中外贸促机构、商会间的交流,促进和组织企业开展对接活动,扩大贸易合作机会。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限,确保在2014年年内发挥政策效应。商务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 2013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颁布时间:201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2013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继续保持增长。国家财政科技支出稳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首次突破2%.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情况

    2013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1846.6亿元,比上年增加1548.2亿元,增长15%;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2013年GDP初步核算数据。]之比)为2.08%,比上年的1.98%提高0.1个百分点。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工作量)计算的人均经费为33.5万元,比上年增加1.8万元。

    分活动类型看,全国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为555亿元,比上年增长11.3%;应用研究经费1269.1亿元,增长9.2%;试验发展经费10022.5亿元,增长16%.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总量的比重分别为4.7%、10.7%和84.6%.

    分活动主体看,各类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9075.8亿元,比上年增长15.7%;政府属研究机构经费1781.4亿元,增长15%;高等学校经费856.7亿元,增长9.8%.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经费占全国经费总量的比重分别为76.6%、15%和7.2%.

    分产业部门看,产业部门仅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超过500亿元的行业大类有7个,这7个行业经费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比重为61.3%;研发经费在100亿元以上且投入强度(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超过了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有10个行业(分行业情况详见附表1)。

    分地区看,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全国比重前六名的为江苏(12.6%)、广东(12.2%)、北京(10%)、山东(9.9%)、浙江(6.9%)和上海(6.6%)。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东、浙江、山东和陕西等8个省(市)(分地区情况详见附表2)。

    二、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

    2013年,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6184.9亿元,比上年增加584.8亿元,增长10.4%;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为4.41%.其中,中央财政科技支出为2728.5亿元,增长4.4%,占财政科技支出的比重为44.1%;地方财政科技支出为3456.4亿元,增长15.7%,占比为55.9%.(详见附表3)

    附注:

    1.主要指标解释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 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基础研究 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展、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应用研究 指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应用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

    试验发展 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2.统计范围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统计范围为全社会有R&D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工业法人单位、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以及R&D活动相对密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中从事R&D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3.调查方法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重点服务业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采用全面调查取得,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及使用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资料推算等多种方法取得。

    附表:1. 2013年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情况

    附表:2. 2013年各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情况

    附表:3. 2013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

    国家统计局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2014年10月23日

  • 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4]310号

    颁布时间:201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后勤部卫生部

    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科技厅(委),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临床研究能力,打造一批临床医学与转化研究的高地,以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疾病防治技术发展,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完成了第二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评审工作。经研究,现认定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9个单位(涉及3个疾病领域)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见附件)。

    请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和各依托单位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单

    科学技术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4年10月23日

  • 税总发[2014]127号

    颁布时间:201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3日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第六条 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选案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等;

    (二)检查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报告、纳税人自查报告材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三)审理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四)执行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查补税收款项完税凭证等;

    (五)其他应当归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稽查局选案部门在选案时,根据税务稽查对象,建立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收集本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移交下一工作环节;审理部门在结案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条 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异地协助事项接受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等;

    (二)异地协助事项办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三)异地协助事项办结的相关文件材料,如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等;

    (四)其他应当归入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承办异地协助事项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协助方稽查局)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根据协助事项涉及的对象,建立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在异地协助事项办结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协助方稽查局发现协助事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应当将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移交选案部门,立案后并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管理。

    协助方稽查局应当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原件保留在税务稽查案卷中,并向请求异地协助的稽查局提供复制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证明原件出处和存处。

    第八条 重案督办类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督办立项的相关文件材料,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等;

    (二)督办办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等;

    (三)督办办结的相关文件材料,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等;

    (四)其他应当归入重案督办类案卷的文件材料。

    督办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部门,根据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建立重案督办类税务稽查案卷,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在督办事项办结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督办税务局及其稽查局认为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依法需要由本机关直接查处的,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部门应当将重案督办类税务稽查案卷移交选案部门,立案后并入立案查处类案卷管理。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事项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收集的复议、诉讼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归入相关税务稽查案卷。

    第十条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材料正本、定稿一并收集。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发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件;无法收集原件的,收集复制件或者注明原件主要内容及制作单位。

    第十一条 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项目,对上一工作环节移交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填写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整理及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做到分类规范、目录清晰、资料齐全、编号统一、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第十三条 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收执法文书正本以及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书等证明定性处理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相关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结论性文书原稿、审批稿以及不宜对外公开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案件最终定性处理处罚不具有直接影响但反映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的文件材料。

    税务稽查案卷副卷作为密卷或者内部档案管理;作为密卷管理的,密级以卷内文件材料最高密级确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稽查案卷可以不分正卷、副卷,但其中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按照副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按照正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标明。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知悉范围等依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二)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三)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四)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封面项目包括:案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案卷类别、案件编号、立案立项日期、办结日期、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密级等。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项目包括:文件材料名称、文号、序号、页号、页数、日期、备注、责任者。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注页码,正面编注在右上角,背面编注在左上角,空白页不编注页码。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原页码原样不变。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不编注页码。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文件材料;确需增减文件材料的,应当由案卷保管人员在备考表中注明。增添的文件材料,可以插入与之直接相关的文件材料处,或者放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并相应追加填写目录。

    第十八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可以采用硬卷皮装订保存,或者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入卷盒保存。

    硬卷皮由封面、封底、卷脊构成。

    采用软卷皮装订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案卷编号依序装入卷盒保存。卷盒由封面和卷脊构成,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号、年度、起止卷号。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各册分别从第一页起编注页码。

    税务稽查案卷卷皮、卷盒尺寸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检查卷内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整洁,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则,编注页码是否正确,卷内文件材料名称、数量与目录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剔除下列文件材料:

    (一)没有证明或者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完全相同的重份文件材料;

    (三)其他与卷内记录事项无关、确无保存必要的文件材料。

    对前款所列的文件材料是否剔除存在疑问的,由相关部门甄别后提出意见,由稽查局领导或者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二)卷内有不可替代的容易褪色、消失的字迹等证据材料或者其他不利于长期保管的文件材料的,应当进行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三)文件材料小于A4纸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应当加贴衬纸;横向粘贴的,字头应当朝向左边;票据应当码平粘贴;

    (四)文件材料大于A4纸的,右边与下边应当对齐,采取从里向外、从上往下的方式折叠;

    (五)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或者复制留存,邮票不得撕揭;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排除可能影响案卷装订保管、损坏卷内文件材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可以随税务稽查案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归入案卷;无法装订的,装入证物袋,标注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相关信息,用封条粘贴,放到备考表与封底之间。不能随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另处存放,并与案卷相互标注相关信息。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装订归卷,实物经所属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装订后,应当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并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

    (一)立案查处类中重大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立案查处类中一般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其他立案查处类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保管期限参照前三项确定;

    (五)重案督办类案卷保管期限根据所督办的案件确定;

    (六)其他类别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确定,或者根据所办事项具体情况适当确定。

    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对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案卷保管人员对保管的案卷应当严格查验,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退回相关部门重新整理。

    稽查局撤销或者稽查局不具备长期档案保管条件的,应当将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承继其职能的机构保管或者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案卷移交时,应当填写档案交接文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稽查局应当定期清理所保管的税务稽查案卷,对已到期的案卷进行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延长保管期限;对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销毁。

    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税务稽查案卷的清理、鉴定、销毁,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稽查局审核报税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藏匿、伪造、变造、篡改、损毁税务稽查案卷及其文件材料,不得将案卷及其文件材料转让他人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章 电子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同步进行。

    前款所称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取得、形成、处理、传输、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文件,包括税收执法文书和内部管理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数据、数码照片等。

    第二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保存,规范管理;

    (二)对电子文件取得、形成、处理、传输、存储、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方便利用,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四)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取得或者形成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原件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记载的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三)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

    (四)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

    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稽查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税务稽查对象取得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应当保持文件原貌,及时封存;

    (二)检查人员制作的电子文件,应当注明电子文件的形成背景、证明对象、格式、大小、制作人等;

    (三)数据分析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注明数据分析的数据源、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数据处理过程以及数据分析结论。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相对应的纸质案卷的归档期限相同;

    (二)不得低于相对应的纸质案卷保管期限;

    (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

    (四)可以随案卷保存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载体,应当在装具上标注相关信息;

    (五)已经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品同时归档;

    (七)冲印的数码照片,应当标注照片相关信息;

    (八)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文件应当解密后归档,压缩的电子文件应当解压缩后归档;

    (九)准确划分密级;

    (十)涉密电子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载体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审批运转、对税务定性处理处罚具有直接决定作用的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审批单打印成纸质文件材料,归入相对应的纸质税务稽查案卷;无可靠电子签名的纸质文件材料,由相关人员手写补充签名;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手写补充签名的,应当注明缘由。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归档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存储。在线存储应当使用专用存储服务器,实行电子文件在线管理;离线存储可以选择使用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不得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第三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相关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

    第五章 数字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是指采用扫描仪或者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质案卷文件材料进行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且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者数字文本,并与案卷已有电子文件融合起来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可以在案卷文件材料整理装订时同步进行,也可以在案卷归档后集中进行。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由稽查局、档案管理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纸质档案数字化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纸质案卷电子版本应当与原纸质案卷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方法;

    (二)对纸质案卷文件材料从封面至封底进行完整数字化,确实不能数字化的文件材料,应当登记备查;

    (三)对纸质案卷数字化直接产生的图像文件应当采用通用格式;

    (四)扫描色彩模式通常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对材料中有多色文字、红头、印章、插有照片图片、字迹清晰度较差等采用黑白扫描模式扫描无法清晰辨识的页面,应当采用彩色扫描模式扫描;

    (五)需要进行文字识别的文件材料,扫描分辨率应当达到相应率值;

    (六)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过程中,可以为原纸质案卷逐册加贴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联的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机读标签。

    第六章 利用

    第四十条 税务稽查对象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制涉及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代理人出示税务稽查对象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制涉及税务稽查对象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可以查阅、借阅本级税务机关与其工作相关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查阅、调阅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案卷相关文件材料。

    经税务稽查案卷所在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下级税务机关可以查阅、复制上级税务机关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司法、执法、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阅、调阅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出示单位有效证明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经税务稽查案卷所在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条 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案卷保管部门可以加盖印章证明出处或者存处。

    借阅、调阅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时,应当确定归还期限;借阅、调阅、归还案卷时,应当由借阅、调阅经办人员和案卷保管人员共同对案卷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以及尚未装订归档的案卷文件材料,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严格限制利用范围。利用涉密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权机关和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信息公开的事项,从其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不得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不得将所借阅、调阅的案卷文件材料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查阅、借阅、调阅的案卷文件材料内容告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事项。

    发现被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短缺、涂改、抽换、污损等情况的,案卷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的利用,依照纸质案卷利用有关规定办理。

    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将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提供利用。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能够满足利用需要的,一般不提供纸质案卷。

    提供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可以采取在线阅览、数据传输、打印输出等方式。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经打印输出的,一般应当覆有表明其为复制件的水印,案卷保管部门可以加盖印章证明出处或者存处。

    第四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使用拷贝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拷贝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文献价值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和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由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稽查局局长签报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永久保存,不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案卷同步销毁。

    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稽查案卷查阅服务平台,争取实现案卷远程异地查阅。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对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结案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doc
        2.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doc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

    第一条 为了指导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安全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本规范未涉及或者未作说明的相关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集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电子文件应当同时制作记录每份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的电子文件登记表;

    (二)收集的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对应的纸质或者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的,应当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三)收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者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或者缩微品等;

    (四)收集只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应当尽量同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名;

    (五)收集记录重要文件的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收集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

    (六)收集在网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的电子文件,应当采取捕获措施,集中暂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文件存储器中,以防散失;

    (七)收集使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应当采用文字型电子文件通用的XML、RTF、TXT格式,并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应当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

    (八)收集使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应当采用扫描型电子文件通用的JPEG、TIFF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收集时应当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无法转换的,应当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九)收集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反映重要内容的,应当冲洗出纸质照片,与数码照片一并归档;反映一般内容的,可只归档数码照片;

    (十)收集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者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应当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十一)收集使用视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以及使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通用的MPEG、AVI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应当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十二)收集使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当采用音频电子文件通用的WAV、MP3格式,并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

    (十三)收集使用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

    (十四)收集使用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确实不能转换的,应当连同专用软件一同收集;

    (十五)收集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够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十六)收集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加密的,应当将密钥同时归档;

    (十七)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当与电子文件一并收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存储。在线存储应当使用专用存储服务器,实行电子文件在线管理。离线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以选择使用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一式两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有条件的,可另制作一套异处保存;

    (二)加密电子文件,应当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三)不允许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取得证据原件为软磁盘的,应当将软磁盘中数据拷贝到耐久性好的载体,并将软磁盘原件与拷贝后的载体一并归档;

    (四)电子文件存储载体或者装具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相对应的案卷全宗号、载体序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需要在光盘标签面书写的,应当使用光盘标签笔;需要通过光盘打印标签的,应当通过计算机排版后,使用能够支持光盘盘面打印的打印机打印。

    第五条 保管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离线存储载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载体应当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二)单片载体应当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三)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强热源,与有害气体隔离;

    (四)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应当适宜。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的利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传递、保管、利用、销毁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八条 本规范应当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调整。

  • 关于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上网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办行[2014]111号

    颁布时间:2014-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地方省市和中央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的上网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和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并要求地方省市和中央部门制定修订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相应制度或实施细则。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省市和中央部门已完成了省级制度或本部门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为方便广大公务人员查询执行,有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们在财政部网站开设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与实施”专栏(网址“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或从财政部网站首页点击左侧“热点栏目”第二条本栏目链接),已将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地方省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上网公开。

    二、地方省市和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上网公开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要在年底前,将本级制定的、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制度或细则及时在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网站公开,我部将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 科技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4]303号

    颁布时间:2014-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技部2014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工作已经完成,现将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

    1. 2014年度国家星火计划

    2. 2014年度国家火炬计划

    3. 2014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 1 ) ( 2 )

    4. 2014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科技部
    2014年10月21日

  •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调整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和第一承担单位的通知

    国科办函基[2014]471号

    颁布时间:2014-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湖南省科技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赵继成不再担任“集成高通量实验与计算的钛合金快速设计”(编号:2014CB644000)项目首席科学家以及课题二“高通量材料性能测量与相关系描述的基础研究”(编号:2014CB644002)负责人,聘任中南大学杜勇教授为该项目首席科学家和课题二负责人;由于项目首席科学家工作单位调动,“中国语言相关脑功能区与语言障碍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编号:2012CB720700)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课题一“大脑中国语言区的发育形成过程与语言中枢的结构和功能异常”(编号:2012CB720701)承担单位由香港大学深圳研究院调整为深圳大学。

    请有关单位按照973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科技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1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4]48号

    颁布时间:2014-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

    (二)研究拟订和审议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统筹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王 勇 国务委员

    副组长:

    杨栋梁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王 宁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张喜武 国资委副主任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胡可明 法制办副主任

    张玉清 能源局副局长

    沈殿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章建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

    刘 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和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管总局总工程师、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司长王浩水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4]47号

    颁布时间:2014-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家畜家禽饲养数量多,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地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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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14-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引导作用,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现就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是指遵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定,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民政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福利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其服务数量和质量,按计划支付福彩公益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要将购买服务摆在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积极有效开展这项工作。近年来,民政部门积极推进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民政部本级在人员培训、课题研究、助学助残以及社会福利相关信息系统研发等方面进行了试点;一些地方也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支持“公益创投”活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服务供给模式,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服务需求,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是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购买服务的有益补充,是优化福利服务提供方式、提高福彩公益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目前,普遍开展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各项条件基本具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投入的补充作用,有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创新福利服务供给模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福利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福利服务。

    (二)基本原则。

    加强引导,稳妥推进。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福彩公益金的杠杆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福利服务,共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恪守宗旨,聚焦福利。坚持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坚持福利性和公益性,重点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福利服务。同时,探索开展影响广泛、带动性强、公众关注的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服务。

    规范操作,注重绩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公平竞争。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突出创新,完善机制。以社会迫切需要的福利性、公益性服务为切入点,推动制度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形成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创造条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服务平台和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制度,适用范围日趋扩大,资金额度不断增加,社会影响显著增强。健全以绩效评价为导向,以服务项目为载体,以合同管理为基础,权责明确,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机制。社会福利服务的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更为高效合理,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的福利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机制

    (一)购买主体。

    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福利服务的主体,如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不能作为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购买内容。

    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重点资助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福利服务和相关公益服务项目。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结合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完善。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的程序与方式。

    设计项目。项目设计要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反映群众意愿。民政部门按照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可采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向社会征集项目等方式,充分了解社会需求,精心论证和设计购买服务项目。

    编报预算。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并将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纳入福彩公益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组织采购。预算经批复后,民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充分引进竞争机制,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社会、经济、财务、审计、法律、公共管理等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出席每次评审的专家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且至少有1名财务或审计专家。评审委员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各级民政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指定单位、组织和个人承接购买福彩公益金服务项目。严禁层层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配套投入购买服务项目。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益招投标、公益创投等购买服务方式。

    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内容、标准、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要求、方式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绩效评价。要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的任务实施、目标实现、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专业化水平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原则上以购买主体评价、专家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为主。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该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项目。

    四、工作要求

    推进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加快研究部署,主动沟通协调,尽快形成民政系统内外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是部本级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司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部有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招投标、执行、管理、督导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稳定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共同推进。

    (二)积极探索创新。

    要树立改革发展的意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新型合作关系。对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快起步、严论证、小规模、先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三)严格规范管理。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制定完善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组织采购、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部门合作机制、民政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与承接主体沟通机制、发现问题协商机制、合同中止或终止履行善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良性运行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定时检查,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充分地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各承接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项目运行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先进典型,及时将项目执行效果向社会公布,增进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4年10月19日

  • 科技部关于成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国科函计[2014]184号

    颁布时间:2014-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科技部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要求,为促进创新调查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科技部决定成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负责对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顶层设计、重点任务部署、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和创新监测评价报告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并接受委托开展政策调研和战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在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科技部聘任王元等16名同志为咨询专家组专家(名单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咨询专家组的工作。

    附件: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专家名单

    科技部
    2014年10月17日

  •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76号

    颁布时间:2014-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是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下列资金渠道: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规模,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余额、贴息率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贴息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计划和市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从各类金融机构实际借入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未享受过政府投资补助和其他贴息扶持政策。

    第七条 下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不纳入贴息范围:

    (一)旧住宅区环境整治项目贷款;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

    (四)已获得政府投资补助或已申请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

    (五)本办法印发前,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清偿的贷款;

    (六)其他不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

    第八条 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

    第九条 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管理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其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县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贴息申请和支付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贴息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与贴息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包括:(一)相关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当地政府发布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三)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安置住房建设合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合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合同;(四)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收取凭证或贷款结息清单等。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包括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终端系统等有效手段核实项目贷款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经核实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贴息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用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支出,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和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科目;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用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支出,分别填列2120810“棚户区改造支出”和2120811“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第六章 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支付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年度贴息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填报《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项目实施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

  • 关于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使用人员的通知

    财文资便函[2014]66号

    颁布时间:2014-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办公厅(室):

    为提高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我办开发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请你单位指定一名相关人员,填写《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外网)》(附后)。请于10月17日前,将传真发至68553745,电子版发至wenziban@126.com,正式文件请交换至我办。

    联系人:戚 骥 68553745

    卢妍妍 68553743

    湛志伟 68553747

    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xls

  • 关于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使用人员的通知

    财文资便函[2014]66号

    颁布时间:2014-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办公厅(室):

    为提高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我办开发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请你单位指定一名相关人员,填写《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外网)》(附后)。请于10月17日前,将传真发至68553745,电子版发至wenziban@126.com,正式文件请交换至我办。

    联系人:戚 骥 68553745

    卢妍妍 68553743

    湛志伟 68553747

    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xls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老字号网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4]701号

    颁布时间:2014-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准确掌握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情况,加强中华老字号品牌管理,商务部对2011年启用的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http://zhlzh.mofcom.gov.cn,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网)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于2014年8月份组织部分地区进行了测试,现正式上线运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改发[2008]104号)以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相关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企业变更备案制度,实现对中华老字号的规范管理。建设中华老字号网,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字号电子档案建设、信息变更在线备案、企业经营情况报送等工作,并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老字号、体验老字号、监督老字号。

    二、主要功能

    (一)建立企业电子档案。以电子化方式对中华老字号发展史料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健全中华老字号档案,并向社会提供老字号企业信息公开查询。中华老字号企业负责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企业经营情况报送。中华老字号企业需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系统上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汇总本地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向商务部报送上年度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报告。

    (三)企业信息变更备案。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权、企业灭失以及企业注册商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老字号形象展示宣传。集中收集、发布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动态,展示中华老字号企业、产品、传统技艺、掌门人、传承人形象,介绍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街区、老字号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等,及时公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方老字号,为社会各界了解和关注老字号搭建平台。中华老字号企业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向商务部报送相关情况,商务部将择优在中华老字号网公开展示。

    (五)老字号品牌快速维权。会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辟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重大侵权案件“快速维权通道”,对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跨省(区、市)发生的案件,经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步核实后,由商务部选择侵权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案件来督办。此外,网站还将适时开通“中华老字号商品防伪验证”通道,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公众留言处理。接受社会公众对老字号工作、老字号企业经营行为等提出的建议、意见,请有关各方及时答复。在不涉及企业秘密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相关答复情况在中华老字号网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布置,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充分运用中华老字号网开展老字号相关工作。已成立老字号协会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做好企业报送的组织和辅导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企业要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指派专人(即企业基本信息中的联系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如实、及时填报业务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妥善管理本企业账户、密码,防止发生非法使用系统及泄露系统信息事件。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于2014年11月28日前填报企业档案相关信息,并于2014年12月1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四)受系统升级影响,2013年度经营情况、此前年度发生的信息变更备案等未按时完成报送,请中华老字号企业于2014年11月28日前统一完成报送,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9日前完成审核工作。今后,经营情况报送、信息变更备案等工作仍按原时间要求执行。

    (五)老字号形象展示、重大侵权案件可随时报商务部。

    (六)系统使用手册、登陆账号信息等,请在中华老字号网下载并及时修改密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流通发展司)反馈,技术问题请直接咨询技术支持人员。

    商务部将对各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联系方式:流通发展司 赵涛 李泽平

    电话:010-85093768 85093775

    传真:010-85093767

    技术支持 郑恺 林志

    电话:010-65599352 18600710072 15652006236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5日

  •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农工办发[2014]3号

    颁布时间:2014-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4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布。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对《意见》的宣传。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

    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是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南。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转变为二三产业工人、转变为城镇市民,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成为农民工,并逐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发〔2006〕5号文件实施以来,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民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2013年农民工总量达2.69亿人,其中外出就业农民工1.66亿人;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人数比例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与广大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融入城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诉求不相适应。

    面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展方向,强调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用专篇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出了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了《意见》,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落实。

    二、《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

    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通过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四个着力”),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四个着力”包括: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使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二是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最终期望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大部分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成为二三产业工人和城镇市民,小部分农业人口在农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通过新农村建设过上与城镇市民同等水平的生活;转移成为市民的人口根据各地综合承载能力,均衡地分布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三是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四是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

    《意见》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总结国发〔2006〕5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努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这既是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基础,也是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为此,一是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主管职能和主体作用,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二是要充分发挥扶贫、科技、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三是要改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2.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为了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要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为此,一是要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二是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边远地区各市(地、州、盟)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三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四是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3.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针对目前制约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问题,《意见》提出:一是要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二是要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方便农民工异地求职;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三是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吸纳从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针对一些地方农民工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要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四是要促进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五是要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牧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

    (二)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 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规范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首要环节。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不规范,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赔偿等劳动保障权益。为此,一是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二是要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三是要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四是要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五是要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并实现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是大多数农民工最关心的权益。为了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并且让农民工能够合理分享发展成果,一是要推行“一卡两金三制”,即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二是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三是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3.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既能应对当前发生工伤、疾病等风险,更能解除年老后的后顾之忧。为了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一是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二是要完善制度。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三是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4.维护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指出所有企业必须做到安全培训到位。但是,当前农民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仍然多发,不少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既是事故的受害者,也是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伤亡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每年报告的职业病新发病人员,也有超过半数是农民工。在生产作业场所,保护好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已成为当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二是要对职业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三是要加大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四是要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5.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需要有效的维权渠道提供保障。为此,一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三是要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四是要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

    (三)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1.从两方面同步推进农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权利。农民工市民化的本质含义是农民工能够平等享有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市民权利。为此,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未落户但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对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意见》仅提出衔接性的原则要求,同时着重对推动未落户的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

    2.完善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方式。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二是实行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推行“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3.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是农民工的重要关切,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有益于农民工及其子女,而且有益于常住地城镇提高人口素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有益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为了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一是要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四是要做好保障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五是要针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因居住条件差、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而存在的学习和成长中的难题,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4.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一是要落实农民工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权利,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二是为了缓解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三是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

    5.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住有所居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基本生活要求,更是转变为市民的基础条件。解决数以亿计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需要与城镇户籍人口住房问题统筹考虑,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区别各类农民工的不同情况,综合采取多种途径。为此,一是要改变在住房发展规划中只考虑城镇户籍人口的做法,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二是要支持多数农民工主要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三是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四是要改善未租购住房的农民工居住条件。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

    6.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工家庭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的合法财产权利。《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综合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二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三是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四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一是要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二是要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三是要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2.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一是要发挥政府作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二是要发挥社区的作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三是要发挥社会和企业的作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3.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进城就业农民工面临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双重转变,如果不能尽快建立新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将会影响农民工融入企业、融入城镇,对农民工本人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冲击。为此,一是要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二是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要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

    4.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而出现的农业人口大转移潮流中,既涌现出千百万“弄潮儿”,也有部分群体承受着发展的代价,尤其是因青壮年农民工进城就业但将孩子、妻子、父母留守在农村从而出现的“三留守”群体。很多留守儿童面临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情感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一些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在生产、生活、情感、安全等方面也面临着困难。能否做好“三留守”群体关爱服务工作,考验着社会的良心、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为此,一是要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二是要关爱留守妇女。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三是要关爱留守老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四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农民工市民化是个历史过程,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涉及多方面,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序推进、有效解决。为此,《意见》对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动员各方面力量等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国务院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在推进农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权利的过程中,一个主要制约因素是“钱从哪里来”。《意见》提出,一是要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这是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成本分担责任。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

    工青妇组织在农民工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扩大对农民工的覆盖面。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二是要加强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中,一些社会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二是要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五)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统计调查、理论研究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国家统计局以农民工输出地为基础建立了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有关农民工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广泛开展。下一步,一是要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一是要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二是要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问题将逐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 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印发小麦主要病虫害 全程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技植保函[2014]399号

    颁布时间:201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农技中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站(局)(农技中心):

    为落实2014年农业部秋冬种会议和全国小麦秋播药剂拌种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我中心与国家小麦产业技术体系病虫害防控功能研究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国不同小麦产区的《小麦主要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各地,供参照执行。

    附件:小麦主要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意见

    全国农技中心
    2014年10月13日

  • 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印发小麦主要病虫害 全程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技植保函[2014]399号

    颁布时间:201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农技中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站(局)(农技中心):

    为落实2014年农业部秋冬种会议和全国小麦秋播药剂拌种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我中心与国家小麦产业技术体系病虫害防控功能研究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国不同小麦产区的《小麦主要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各地,供参照执行。

    附件:小麦主要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意见

    全国农技中心
    2014年10月13日

  • 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印发小麦主要病虫害 全程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技植保函[2014]399号

    颁布时间:201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农技中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站(局)(农技中心):

    为落实2014年农业部秋冬种会议和全国小麦秋播药剂拌种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我中心与国家小麦产业技术体系病虫害防控功能研究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国不同小麦产区的《小麦主要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各地,供参照执行。

    附件:小麦主要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意见

    全国农技中心
    2014年10月13日

  • 科技部农村司关于开展201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网上填报工作的函

    国科农函[2014]78号

    颁布时间:2014-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科技部农村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掌握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工作进展情况,现组织开展201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1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总结工作

    请认真总结201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主要工作进展、亮点和成效,特色做法(举措)和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以及2015年度工作重点及建议,要求文字精炼、数据准确、案例典型,字数不超过6000字,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文件名称统一为“某某省(区、市)、部门201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工作总结报告”。

    二、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进展数据统计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导向性和时效性,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工作进展情况有关数据(各统计表详见附件)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要求数据客观、真实,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地方有关县(市、区、旗)、市(地、州、盟)逐级填报,指导本地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填报相应表格,并审核把关。请有关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专项活动进行填报。数据填报网址、填报工作手册见科技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本通知相关链接地址,初始登陆账号另行通知。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10-51503534/51503122.

    请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和省级统计报表(从填报系统在线打印)1式3份,加盖公章后寄送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电子版文件请发送至ktp2009@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戴泉玉,010-68516510

    邮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569房间(100045)

    科技部农村科技司: 肖立春,010-58881400

    附件:201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工作情况统计表

    网络在线填报:http://123.127.162.94:8066

    科技部农村司
    2014年10月11日

  •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颁布时间:2014-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资源税改革平稳顺利实施。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10日

  •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

    颁布时间:2014-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新型科技服务组织和服务业态不断涌现,服务质量和能力稳步提升。但总体上我国科技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发展环境不完善、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建立符合国情、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托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科技服务资源,推动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型科技服务业态。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市场空间,实现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

    坚持开放合作。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区域协作,推动科技服务业协同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重点任务

    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一)研究开发及其服务。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发展产品研发设计服务,促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设计服务能力。加强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引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

    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展会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工程中心等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划布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建设。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计量科技创新联盟。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制度,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加强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支持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发展,构建技术标准全程服务体系。

    (四)创业孵化服务。

    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加强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

    (五)知识产权服务。

    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发高端检索分析工具。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

    (六)科技咨询服务。

    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科技咨询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七)科技金融服务。

    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探索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方面进行创新,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开展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科技创新,完善投融资担保机制,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整合科普资源,建立区域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国范围内科普资源互通共享的格局。支持各类出版机构、新闻媒体开展科普服务,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阅读活动,加大科技传播力度,提供科普服务新平台。

    (九)综合科技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形成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培育发展壮大若干科技集成服务商。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军民科技融合开展综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市场机制。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国有科技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开展市场化经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强化基础支撑。

    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加大信息开放和共享力度。积极推进科技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提升科技服务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的标准体系,加强分类指导,促进科技服务业规范化发展。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利用并整合各有关部门科技服务业统计数据,定期发布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实行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完善价格政策,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

    (三)加大财税支持。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对国家超级计算中心等公共科研基础设施的支持。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科技服务业特点,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拓宽资金渠道。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拓展科技服务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支持科技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以及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外资投入科技服务业。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渠道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

    (五)加强人才培养。

    面向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支持高校调整相关专业设置,加强对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积极利用各类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依托科协组织、行业协会,开展科技服务人才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职业资格制度,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人才在科技服务领域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六)深化开放合作。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科技服务企业到境外上市。推动科技服务企业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国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科技服务合作。

    (七)推动示范应用。

    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深入推动重点行业的科技服务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创新需求,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鼓励开展面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人口健康、生态环境、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惠民科技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科技服务业改革发展。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科技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0月9日

    (本文有删减)

  • 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第17号公告

    公告2014年第17号

    颁布时间:2014-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为指导和规范煤炭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力,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10月9日